抵押人用已登记生效但担保债务并未发生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为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另行设定抵押担保,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效力。
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抵押人用同一抵押物为多个债务设置抵押担保,多次抵押的后果是抵押权人根据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设立不动产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未限定债务人的抵押登记证书后,抵押担保的债务并未实际发生。其后,抵押人又以该抵押登记证书为同一抵押权人的另一债务人设定抵押担保,因该抵押登记证书中并未限定债务人,在抵押合同主体和标的物均未发生变更,且未用该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持有效的抵押登记证书继续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尽管后一抵押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但该抵押行为并未违反不动产抵押公示制度,亦未妨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取得抵押权并无不当,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债权人可就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