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房屋并非违章建筑,如果被强拆,被拆迁人可以维护权益

2019-07-22     徐晓倩征收律师

有些房屋被错误当成违章建筑,从而被拆除了。在以下八种情况下,所涉房屋并非违章建筑。如果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一类情况、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的职能职权部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乡镇企业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建筑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扩建的。

第二类情况、招商引资企业,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的建筑,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三类情况、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实施的,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废止。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农村土地房屋,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四类情况、土地总体规划调整前,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取得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符合当时的条件但不符合现在条件的农村土地,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只能采取没收而不能采取限期拆除的处理方式。

第五类情况、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正或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补办手续,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应该给其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机会。

第六类情况、有些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乡镇企业(包括老旧改小区)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权,但可能出手的时候地上建筑物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情况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所以说,从政府手中直接买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七类情况、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因为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第八类情况、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或用于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如果大家觉得自己的补偿不合理或者相关问题,可以私信我,提供免费咨询!点击文章尾部“了解更多”免费咨询我们。我们将为您带来最专业的法律帮助。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v-9KGWwBmyVoG_1ZSPc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