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费,员工申请仲裁的时效只有一年吗?
一般意义上, 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但是,加班费属于工资范畴,性质上又属于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有特别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加班费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要看双方劳动关系状况:
(1)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员工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如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监察条例规定的监察时效为二年,因此,一般法院仅支持两年内的<目前全国大多数法院只支持两年的>,但是,劳动者又能明确证明的超过两年的,也可以向法院主张超过两年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据此规定可以理解,若用人单位未保存或者未提供两年前加班费支付情况的证据,则劳动者负举证责任,且超过两年的部分,除非证据充分且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才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