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士谦 ,工伤法律人
看到某自媒体号发布的《网传“李医生工亡待遇核定错误”系误传》一文,文中观点小编实难认可,所以,就何时适用新数据核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再论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十四、核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可见,按前一年度的数据的前提是“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未公布”,对于已经公布了上一难度相关数据的,没有理由还按前一年度数据核定和计发。
国家统计局何时公布了“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20年1月17日10:00,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
依据上述规定,2020年1月17日之后核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按42359元计发。
诚然,在某些自媒体文章提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8年2月28日公布;《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3月4日公布;《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尚未公布,所以认为武汉市人社局核算的我们英雄李医生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没错,但试问,哪部法律也没有规定必须依照统计公报中的数据吧?
另外,《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虽然是2019年3月4日公布的,但是其中的“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2019年1月21日《2018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中公布的,且两者的数据一模一样。看下图
可以以看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数据,权威发布主体是国家统计局,最初发布时间是在各年一月份,公布文件是《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
综上,何时适用新标准核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时,不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来一则案例:2020年2月1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87.9万元!河南省首例“抗疫”工伤保险赔付到位》
不难看出,我们的另外一位英雄医生于2020年2月1日按新标准核发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可见,李医生工亡待遇核定错误,应该按照2020年新标准,即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故抗疫英雄李文亮医生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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