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迟延行使抵押权导致损失扩大的,怎么处理?

2019-08-27     风控大咖

2.因债权人迟延行使抵押权导致损失扩大的,债权人无权要求赔偿,但债务人同时因抵押物增值而受益的,可以适用损益相抵规则,合理确定该损失扩大的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在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而债务人明确表示以抵押物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迟延行使抵押权,造成债务人违约损失扩大,对于该扩大的损失,债权人无权要求赔偿。但在债务迟延履行期间,因抵押物增值使得债务人受益而致其实际损失并未增加的,应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予以衡量,并根据损益相抵规则,由债务人承担上述扩大的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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