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否以刑事来定罪?

2019-10-12     风控大咖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刑法概念,也不是一个犯罪构成或者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更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从刑法角度定义“套路贷”对认定犯罪并没有任何意义;“套路贷”的概念与定义不能成为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标准。

其一,在认定具体犯罪时,不应当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套路贷”,然后直接得出该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的结论。因为这种判断方法完全用“套路贷”概念取代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其二,在认定具体犯罪时,如果一个行为根本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就不能借助“套路贷”的概念使之构成犯罪。因为这种做法不是根据刑法规定认定犯罪,而是在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外寻找定罪的根据,但这一根据不可能是“法律”根据,同样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其三,在认定具体犯罪时,也不应当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套路贷”,再根据刑法规定判断该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因为在定罪的三段论推理中,大前提只有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不需要借助任何中间概念。例如,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只需要直接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是否造成了杀人结果,二者之间是否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故意,而不需要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再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以其是否属于暴力为前提,而且,即使属于“暴力”也不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简言之,“暴力”并不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的内容。既然如此,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暴力”就是没有意义的。

同样,刑法中的任何一个法条都没有“套路贷”概念,任何一个犯罪的成立都不以行为属于“套路贷”前提,即使属于“套路贷”也不一定构成犯罪;在刑法规范中没有“套路贷”概念或者说刑法本身没有将“套路贷”本身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将“套路贷”作为适用大前提的中间概念,以及将案件事实归纳为“套路贷”,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g3XCvm0BMH2_cNUgTgh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