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背景下,小农组织化是实现有机衔接的有效路径。遵循这样的理论观点,本文从“组织化小农”的概念、形态与特征谈起,认为组织化小农的形态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组织和农业产业价值链体系等,而特征包括阶段性、合宜性、多维性和强自主性。目前单靠小农自身的力量难以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要通过小农组织化助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主要包括目标与绩效机制、行动者机制和治理机制等。同时注意到,理应成为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行动主体和受益主体的小农户,在小农组织化进程中却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实现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而且容易出现精英俘获、集体行动困境、强制协作发展等现实困境。通过组织化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必须努力实现从“偏利共生”走向“合意的偏利共生”,即通过产权共享动力机制、合意利益分配机制及持续共生经营机制实现产业链之间的动态共进演化,实现小农户利益维护和可持续内生发展。
一、引 言
在“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下,面对小农经济与现代农业的关系问题,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进程,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并将其视为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点特色内容。无疑,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应是有机的对接、嵌入和融合,并有效克服小农户的弱点和弱势性,实现其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然而,小农经济虽有合理性并将长期存在[1],但由于小农户自身存在某些先天不足以及体制障碍等原因,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面临小农户分散经营与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的客观要求的矛盾、小农户的商品农产品增长与市场交易成本居高不下的矛盾等[2],甚至容易成为现代农业的“边缘人”或利益受损者。换言之,单靠小农自身难以实现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需要依靠相应的制度安排,特别是组织性制度安排[3]。
如何对待占据农户大多数的小规模农户,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围绕“将传统小农农业改造为现代农业”的议题形成了一系列小农理论。大体来看,各种小农理论的主要区别在于将小农视为无权力的、受压迫的、文化滞后的落后现象,并会走向“消亡”,还是将其视为一种具有一定存在合理性的经济类型。马克思、恩格斯从小农处在生产关系不利地位,并且与先进生产力“不匹配”的角度,提出“剥削小农”的理论视角,主张“小农制趋于衰亡”的论断。另一些学者则将小农视为一种具有一定存在合理性的经济类型。舒尔茨(1999)、波普金(1979)等学者基于独特的制度环境或前提假设,提出“理性小农”理论,认为小农是和资本主义企业一样趋利避害、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而恰亚诺夫(1996)等学者则提出“生存小农”理论,认为小农经济活动遵循着自身的逻辑和规则,其基本动力在于满足家庭成员消费需求的必要性。针对中国语境下小农状态,黄宗智等(2007)聚焦我国长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的变迁,提出“商品小农”或“综合小农”的观点,认为中国小农是“剥削小农”“理性小农”“生存小农”的综合体,即小农既是追求利润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4]。徐勇和邓大才(2006)则根据我国市场化改革以来农民生产、生活和交往都被卷入“社会化”大分工网络现实,提出了“社会化小农”概念[5]。不难发现,各种小农理论根植于独特历史语境和制度环境,其看似冲突的境况主要基于小农经济的应然性期待与实然性存在、历史阶段性与发展动态性、内部稳定性与外部发展性等多方面张力。因此,当下如何在小农经济的“稳固性”背景下实现小农的现代性跨越,并实现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值得研究的重大现实议题。
笔者在《中国农村经济》2018年第12期《合作社是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理想载体吗?》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组织化小农”概念。本文旨在对“组织化小农”概念做详细阐释,进而透视实现“组织化小农”的“小农组织化”问题。
二、组织化小农:概念、形态与特征
为了说明我国农民通过组织化努力来改变自身福利的诉求和态势,我们尝试提出一个“组织化小农(organized small farmer)”的新概念,以描述我国小农当下所处及所欲的状态。
(一)组织化小农的概念
组织化小农是一个解释性概念,是包括组织化小农的类型、形成机制、发展趋势等一系列概念的集合。从广义上讲,组织化小农可以指经济、社会、政治等范畴,而我们仅在经济范畴内提出此概念。以具象来看,组织化小农就是指组织化程度比较高但经营规模较小的农户。“经营规模较小的农户”指小农生产经营的土地规模较小,以强调其与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状态的差距;“组织化程度比较高”指小农户在面对大市场时,处在有别于单打独斗状态的组织化状态。换言之,组织化小农是小规模经营农户为了应对大市场,以合作制为基础,以利益机制为纽带,依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自发或引致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化状态或趋势。
应该指出的是,“组织化小农”绝非对其他小农理论的简单否定,而是中国语境下的特定描述。以历史来看,小农经济因其所具有的“动态开放”的内生动力决定了其永恒的韧性和顽强的生命力,并在中国历史上经受无数次大动荡与大变革的冲击后仍然生生不息[6]。从现实来看,受农业资源禀赋的约束,农户小规模经营将长期存在[7]。与“社会化小农”概念相比较,“社会化小农”更多地描述了小农卷入社会化分工的状态,而“组织化小农”则更多地意指小农处于多种组织化的组织或网络形态中,而且更强调以小农户为主体的组织化形态。换言之,组织化小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理性小农”“生存小农”“社会化小农”等特性,又是基于以上特性在中国语境下及小农新发展阶段的新阐释,亦即,小农户在保持自身“传统性”“家庭经营性”等相对传统特征基础上,1通过组织化实现其弱点改进和弱势地位转变,分享农业农村现代化收益。
(二)组织化小农的形态
在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特别是农业合作化、产业化、社会化进程中,客观形成了一系列组织化小农的基本形态,归结起来大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组织和农业产业价值链体系等。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组织化小农的首要形态,我国农民首先在以土地为核心的基本生产资料上以集体产权制度形式组织起来,并在时代变迁中不断演进与变化。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农村资源分散、资金分散、农民分散,难以适应农村经济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发展需要,成为农村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严重桎梏[8]。农村集体经济急需解决主体缺位、成员权不清晰、结构不完善、缺乏长效发展机制等问题[9]。因此,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由农民共同共有转变为农民按份共有的产权制度改革,其目的是“还权于民”,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10]。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包括以村民小组为组织载体、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及以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进行改革[11]。不管是以哪种载体进行的改革,小农户都卷入到股份合作化当中,一方面成为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成为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盘活和分配的受益者,最终实现收益增加和福利改善。然而,不管如何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利益均衡,其都只能实现有限的均衡,即集体经济股权分配制度仍存在产权残缺问题[12]。而且,小农户的收益取决于赋予农民财产权利的多少[13],即界定集体经济资产的归属问题及附带的盘活经济资产收益分配制度。因此,小农户在卷入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合作化当中,必然与其他农户形成组织化的不同治理结构、利益分配机制、组织形态,等等。换言之,股份合作是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14]。
2.农民自组织
农民自组织主要是指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各类基于市场机制的农民合作社,其发生于改革开放以来,孕育于市场经济浪潮之中,也是当下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之一。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前及之后,我国农民的合作化运动一直存在,但发端于改革开放后的农民自组织运动,更多的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农民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因应农业生产经营形势变化的 “应激性”结果。从更广阔的视野看,只要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特点——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匀性存在,农民的合作就有存在的必然性[15]。农业特有的产业特性和分散经营的特点,既决定了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制是必然的长期的制度选择,同时也决定了农业和农民必然需要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来克服先天劣势,提高竞争能力,增加利益所得。这在发展中国家如此,在发达国家也如此。具体来看,农民自组织包括同质性与异质性组织、横向与纵向组织,以及市场、产业化及政策型组织。同质性组织指属性、业务、目标等具有较强同质性的农民主体形成的自组织,更强调劳动等要素的同质联合,在剩余索取权上相对均等;而异质性组织指不同属性、业务、目标的农民主体的相互联合,相应地更多强调资本联合及剩余索取权的不平衡。横向组织指强调规模化经济的诉求,更多着眼于同产业联合;而纵向组织则强调价值链的增值、延伸和传递。就市场、产业化及政策型来看,获得市场进入是农户面对大市场的现实性问题,市场响应是农民组织化的直接动因。同时,农民的组织化还具有鲜明的产业化响应特性。中国的农业合作化,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产业化先于合作化。这种“先赋的产业化机制”一方面使得农民自组织在外部主动或被动地逐步融入产业链/供应链,力图适应和实现纵向一体化;另一方面,组织内部也出现产业化现象,即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之间从一开始就建立了纵向的兼具要素合约、商品合约与关系合约的契约关系。还需要注意的是,农民自组织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边缘,对政府扶持具有天然的亲近倾向。换言之,农民自组织必然力图得到官方的关注、许可并争取资源输入,以获致(外部)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业合作化的强市场化属性要求遵循效率机制而非合法性机制,容易出现小农户处在农业合作化边缘状态,在其中只实现有限的帕累托改进,缺乏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强自主性。
3.农业产业价值链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化和产业化的不断深入,农业越发走向价值链体系。当前,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并随着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高,对农产品供应链的要求也随之提高。而组织的存在有赖于与其所处的更大体系的关系,最好或最合适的组织结构依赖于正在进行的工作类型和组织面临的环境要求或条件(斯科特,2002),组织化小农也不例外。因此,在鲜明的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格局和趋势中,组织化小农必然要走向、参与和融入供应链,并与农业产业价值链体系中各相关主体形成技术性关系(各环节之间的技术相关性)、业务性关系(契约或契约形式的相关主体间关系)及利益性关系(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格局)[16]。这种嵌入价值链体系的组织化小农呈现不同形态,包括“中间组织(中介商/合作社)+小农户”模式、“公司+小农户”模式、“公司+合作社+小农户”模式、“市场+小农户”、“社会化服务+小农户”、“城乡社会网络+小农户”等形态,进一步可以归结为组织型、关系型和市场型三大类。在嵌入价值链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组织化的制度溢价会对小农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小农主动或被动嵌入农业产业价值链体系中,实现一定的价值增值。这种价值增值主要来源于农产品收入增加、经营成本降低和生产经营风险降低等。另一方面,处于劣势生态位的小农衔接现代农业发展必然要先融入其他强势经营主体形成“嵌入进化”,不过也未必能实现“内生进化”,而可能走向边缘化甚至利益受损。
(三)组织化小农的特征
1.阶段性
组织化小农的形成和演进深受其所处环境的影响,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政策演变、农民成长等呈现鲜明的阶段性特征。从具体的组织类型来看,农民组织化呈现复杂的路径和图景[17],其中,演化路径的起点大概源于改革开放后应对大市场自发形成的协会型合作社和传统型合作社,终点大概归于经营效率高、市场能力强的投资者股份型合作社和现代型合作社,而在起点和终点之间,形成一系列演化谱系,呈现组织形态上鲜明的阶段性。随着农民组织化的深入发展,其组织形态的演化在横向上呈现更加复杂的组织丛林,纵向上资本化倾向鲜明,并继续处在不断的动态演进中。
2.合宜性
农民的组织化在全世界蓬勃发展,但其一般性解释逻辑并不能完全解释中国语境下的农民组织化。大体来看,中国语境下的农民组织化是一种农民为改善自身处境的“应激性”机制,其发生和发展受产业特性因素、生产集群因素、组织成员因素和制度环境因素影响,从而呈现形态的多样化。换言之,组织化小农呈现一种鲜明的具有合宜性的嵌入式发展特性。这种“合宜性”包括产业的、要素的、政策的、历史阶段等合宜性,亦即,组织化小农不仅在不同产业存在形态差异(如粮食产业更需要农机服务组织),而且为获取关键要素也呈现区域性特点(如浙江省农民资金相对丰沛,金融组织化不显著),等等。
3.多维性
组织化小农并非单方面的,而是多维度的组织化状态。中国语境下农民组织化的重要前置条件之一是“产业化先于合作化”[18],因此,产业化是组织化小农最重要的特征之一。2
在大市场背景下,基于先赋产业化机制形成的异质性农业经营主体产生合作需求,小农有着对市场信息、技术、资金、人力资本等稀缺要素的需求,大农则有寻求政府庇护和政策支持的强烈动机,进而在组织内部呈现鲜明的股份合作化特性。从更宏观的视域看,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小农基于综合效益最大化原则,在社会结构决定的行动领域及范围内,自觉或不自觉地融入社会化分工体系之中, 受外部因素、社会条件影响并塑造而形成“社会化”状态[19]。综合来看,组织化小农兼具产业化、合作化、社会化等多维特性。
4.强自主性
农民合作化浪潮缘起于对自身境遇改善的诉求。然而,我国的组织化小农则始终面临着“小农边缘化”困境,不管是在小农与政府的关系、小农与市场的关系及小农与大农的关系中,小农只是实现了有限的福利改进,而难以实现小农的“强自主性”。小农的强自主性指小农在利益分配上、治理权利上及可持续发展上实现较大程度的“自主性”,而不是基于“依附性”获得有限的帕累托改进。换言之,组织化小农既要短期内在利益分配上和治理权利上实现“合理性”“合宜性”“合意性”等,符合政府及学界对其“合法性”的期待,更要在长期上实现小农户的全方位成长,助推小农户实现内生性发展。在此意义上,我们提出的“组织化小农”概念在相当程度上蕴含着对小农组织化的未来的合意性期待。
三、小农组织化: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路径
如上所述,组织化小农具有阶段性、多维性、合宜性等多重属性,并且小农面临多元的组织化路径,客观上处在组织化的边缘地位及呈现弱自主性发展。换言之,目前单靠小农自身的力量难以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必须通过外部的“装置性”制度设计,而小农组织化则是重要且有效的必由之路。
小农组织化(organization of small farmer)是与组织化小农相对应的过程性概念,即如何通过适当形式将小农户组织起来,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本文认为,要通过小农组织化助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大体包括目标与绩效机制、行动者机制和治理机制等。
(一)目标与绩效机制
潜在制度收益是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因。在戴维斯和诺斯(1937)看来,“外部利润”主要来自规模经济、外部性内部化、风险分担、降低交易费用。小农组织化的直接动因即在小农户与大生产、大市场矛盾越来越突出的背景下,通过小农组织化衔接现代农业发展的制度安排具有明显的制度溢价。小农组织化主要可以获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增益。
第一是获得生产性服务。国际经验显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也是农业产业链延伸和农业服务化的过程,而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20]。农户的多层次分化和快速转型日益成为影响农业生产性服务需求意愿的关键因素,需求最为强烈的是农资供应服务和农产品运输销售等传统服务[21]。同时,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而农业生产性服务投入作为中间投入要素,可以满足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专业化外部需求,有利于农业生产方式和科技组织方式变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运行效率。
第二是获得经营性服务。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即农产品“商品化”。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到的,从商品到货币是“惊险的一跃”,如果不能实现这一跳跃,那么摔坏的将“不是商品,而是商品所有者”。目前,小农面向大市场问题依然突出,农产品卖难问题亟待破解,小农容易面临“敲竹杠”问题。小农组织化的重要意旨即解决小农户的市场进入问题。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生的基本背景先是小规模的、分散经营的农户如何进入市场的问题,然后是农户如何在市场中保护和增进自身利益的问题。换言之,农民合作组织在帮助小农进入市场中的作用显著,其帮助小农增收的效率未必很高,但显然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第三是获得金融性服务。资金供给不足一直是掣肘三农事业发展的“短腿”。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资金支持,不仅在农资购买等方面,而且在更高层面的农业设施设备的投入,表现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资本性资产。尤其是在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已经上升到更广阔的视域中。
第四是实现风险降低。降低农业风险既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也是难点所在[22]。农业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的特殊性,使农业风险呈现出来源广、种类多的客观特征[23],影响农民的福利改善。更重要的是,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农业生产的稳定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保证农民农业经营性收入的稳定增长,既是维护中国粮食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消除农村贫困、实现城乡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
第五是实现利益增值。小农户衔接现代农业发展的落脚点即获得实实在在的福利改善,这就要强调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避免出现抛弃“小农”的现代化。换言之,不仅要防止小农户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边缘人”或利益受损者,更要让其成为直接的受益者。
(二)行动者机制
行动者机制是将潜在收益变为实际收益的必要条件。伯恩斯(2001)认为行动者是社会规范体系的生产者、载体和变革者,他们制定、利用规则和规则体系来协调、组织活动,并且依据适当情境对某种行为及其后果进行辩解、解释或批评。制度变迁中,行动者是理性经济人、掌握一定的行动资源、运用行动资源实现自己目的的能力的三维综合体[24],其受利益驱动并分层。观照现实,小农组织化的行动者大致可分为创新者、驱动者、追随者及中继者。创新者和驱动者指对市场变动和社会发展趋势敏感,掌握优势的权力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以及能力、技术等,对制度变迁起到创新或驱动作用的个人或组织。追随者指与创新者和驱动者利益相关的主体,居于相对弱势的生态位,受“合作溢价”驱使采取“跟随性”合作策略,呈现“依附性”状态。中继者指基于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活动于组织边界实现内外信息及能量传递的相关主体,他们拓展了行动集合空间,形成新的“制度溢价”空间,并强化了行动者的行动意愿,尤其是在离市场较远的地区。
就农民组织化而言,可能创新者和驱动者均为农业生产经营大户,也可能政府部门充当创新者和驱动者,当然,更多的情况是农业生产经营大户充当创新者,政府部门充当驱动者。小农户在小农组织化中主要充当追随者,其在资源、信息、风险偏好、技术等方面劣势明显,多数情况下被动参与组织化过程,呈现依附性状态。中继者可以不同于创新者、驱动者及追随者,也可以与创新者、驱动者及追随者合一,但大体上创新者及驱动者更可能成为中继者,并强化吸引追随者的合作或者依附意愿。总体来看,不管是创新者、驱动者、追随者抑或是中继者,都参与并推动了小农组织化的过程,并因市场资源、组织资源、人力资源等不同,呈现核心行动者和边缘行动者,并形成不同的交易关系,包括技术性关系、业务性关系及利益性关系等。
(三)治理机制
在小农组织化中存在各种不利因素,如搭便车、集体行动困境等投机行为严重制约了组织化进程,收缩了组织化的边界,此时治理就显得尤为必要。在此意义上,小农组织化的本质在于治理。
Williamson等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要以交易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将所有交易还原为(不完全)契约,不同的契约根据其属性不同,分别对应不同的治理结构,从而节约交易成本。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本质即是基于交易的制度安排,关键在于不同类型交易的有效治理,其表现在于缔约结构和组织形态,其过程可理解为交易的缔结、执行和维护过程的有效复合治理。Gellynck(2009)将交易关系分为现货市场、与非合作资格伙伴的非合同关系、与具有合作资格伙伴的非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关系为基础的联盟、产权为基础的联盟以及纵向一体化等七种形式[25]。在参照Gellynck的分类基础上,我们将小农走向组织化的交易关系划分为与普通伙伴的短期非合同关系、与选择性伙伴的长期非合同关系、以正式的书面合同为基础的关系、以关系为基础的战略联盟、以产权为基础的战略联盟、纵向一体化六种交易关系,同时对应五种治理机制,分别为价格治理、契约治理、关系治理、产权治理和内部化治理(参见下页图)。
回归到Williamson的制度分析框架,不同交易关系在投机行为、资产专用性和交易频率上不完全一致,出于“制度溢价”驱使匹配适应性治理策略。短期非合同关系、与选择性伙伴的长期非合同关系具有低资产专用性和相对较低交易频率,合作破裂造成的成本相对较小,因此无需采取安全措施保障投机行为发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优于组织化行为;以正式书面合同为基础的关系具有一定的资产专用性,需要通过合同附带“惩罚性”措施改变双方的收益,形成稳定的合作均衡,因此对应契约治理;以关系为基础的战略联盟、以产权为基础的战略联盟意味着合作性状动态改变,单靠合同难以应对,或者合作的状况过于复杂,无法形成相对完备的合同,又或者在决策权上的明晰对收益至关重要,因此需要以关系治理和产权治理匹配;当资产专用性水平非常高,采取内部化治理是合意的。
图 小农组织化交易关系与治理机制图谱
四、小农组织化:现实困境与思考
小农组织化主要涉及绩效与目标机制、行动者机制及治理机制等基本机制,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在所有机制中小农户都难以成为主体力量,在利益分配中也处在边缘化境地。理应成为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行动主体和受益主体的小农户,在小农组织化进程中却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实现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而且容易出现精英俘获、集体行动困境、强制协作发展等现实困境。
(一)精英俘获
精英俘获现象较多发生于公共资源及权利分配中,因此在小农组织化中也容易出现 “精英俘获”现象。Bardhan(2000)研究认为,“精英俘获”是指精英基于权力介入到资源分配过程,从而获取了大部分的资源收益,致使资源不能到达弱势群体[26]。小农的精英俘获本质上是在资源、能力和权利等方面与大农的不对称问题。农户的销售能力、销售渠道选择等受年龄、受教育程度、产品类型、销售规模等因素的影响[27],而乡村精英是在当地拥有相对的资源优势或者地位优势[28],并且总体上呈现为担任村干部的村民和一些虽然没有在村里担任村干部但是与村干部之间有着密切往来和联系的人[29],进而在所在领域有突出能力或者在所处的环境中拥有较为丰厚的经济实力或者是政治地位[30]。换言之,精英型大户因经济或政治等资源优势而产生权力优势,进而导致资源或者制度收益分配向大农户倾斜。
具体来看,这种资源不平衡分配的具体机制有两条路径,一是大农运用资源禀赋优势侵占合作的制度溢价,二是大农户承接政府主导的各种项目。换言之,小农户精英俘获现象在小农组织化过程中容易受到内外部机制的强化。在合作组织最初的组织创建、制度设计以及日常经营管理上,其发起者、关键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领导者是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从现实来看,虽然大农、农民企业家等精英是小农组织化推进的必要条件,但也容易导致大农、农民企业家等少数精英控制着合作社,谋取私利,普通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出现强者更强、富者越富的结果[31]。
(二)集体行动困境
虽然小农户集体行动有利于小农有机衔接现代农业,能够为小农带来集体优势、提供信息和服务、提升在供应链中的地位,然而,分散小农进行合作时存在困难,这种困难来源于小农户基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理性选择的结果,呈现“搭便车”现象,提高了小农户集体行动的内部成本。总体来看,小农户集体行动影响因素包括农户的基本特征、农产品特性、农民组织特点及外部环境[32],而本质上是因为投机主义本性和内部监督困难。因此小农户集体行动存在着规模边界,当集体行动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内部边际成本时,小农户集体行动规模不再继续增加,否则将呈现“内卷化”现象。
从小农户自身特性来看,中国语境下的小农户生计水平较低、兼业化成为主流、传统文化基因深、风险厌恶程度高[3]。这种小农户的综合性面相,源于社会经济发展、农村社会经济及文化的深刻动态演进中,农户形成了分布于传统性和现代性系列图谱中的一系列连续体,而这种连续体以“小农户”和“大农户”两种类型最为凸显,并在资源禀赋、社会资本、风险偏好、技术选择等多方面呈现显著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了农户的市场进入能力和收益变现能力。显然,“小农户”属性与大生产、大市场属性之间具有鲜明的不匹配性,小农户之间的集体行动必然具有窄行动收益集合边界、低风险偏好选择倾向等特征,呈现为集体行动动力不足。而小农户和大农户之间的关系在家庭承包制背景下,规模化经营和收益增加的内在要求促成了“小农户”和“大农户”之间的现实性联系,呈现出一幅“大农户”带领“小农户”的小农组织化的阶段性路径图景,其内在逻辑也符合奥尔森关于小群体集体行动有效性的理论意涵。
然而,小农组织化的这种现实图景面临着内部交易成本上升的困境。随着市场化和城镇化发展,村社从封闭走向开放,小农户从“集体化”走向“原子化”,血缘、地缘等传统文化在组织生产和社区治理方面的影响日渐式微,政府在村社情境中的影响力也随着“农业税”取消和村民自治日渐退出,从而针对小农户集体行动动员的抑制“投机行为”的硬强制动员和基于成员所处的地缘关系网络与业缘关系网络所产生的软强制动员的效果弱化[33]。换言之,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对于降低小农组织化中的投机行为作用趋于弱化,尤其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的非正式制度日渐式微,从而提升了小农户集体行动的内部成本。
(三)强制协作发展
农业产业价值链体系的直接动因在于相关利益主体协调合作的价值增值、交易成本降低等,利益分配结构则取决于利益主体在农业产业价值链体系中的生态位、能力和相对作用,而小农户显然不占优势。农户的分化及大户(或企业)对于销售渠道的垄断,小农组织化过程中容易呈现对于大户(或企业)的依附性发展。这种发展过程中,大户基于销售渠道及其他优势资源的把控,在与小农的互构演进中容易形成小农户的“套牢(lock-in)”状态,这种合作关系是基于资源要素优势而形成的“强制协作发展”,在具体治理中表现为“统治”与“服从”关系,在剩余索取权上表现为小农向大农的让渡。在这种“强制协作发展”中,大户基于的是成本控制逻辑,而非利益共享逻辑。在这种成本控制逻辑中,劳动力要素、土地要素只有与人力资本要素、资本要素等结合才能实现整体性收益,加之买方市场的属性下,人力资源优势、资本要素、技术要素等对于实现市场进入带来的边际收益远大于劳动力要素和土地要素的贡献,因此,这种“强制协作发展”中,大农户对于小农户收益挤压的边界即小农户的劳动力报酬和土地要素报酬之和,导致小农户难以在这种发展中实现资本积累进而实现根本性提升。
更重要的是,不管是供不应求抑或供大于求的产品市场中,小农户在组织化中都难以实现剩余价值的索取,实现积累式发展。陈义媛(2017)研究认为,不管是在“开放型农产品”生产合作还是“开拓型农产品”生产合作3中,小农户都处于边缘地位,即便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小农户从农产品生产中获得的收益也仅仅等于所投入劳动力的报酬,鲜少获得农业剩余,使得小农户难以形成积累。而且,这种小农户的边缘地位并不是因为其缺乏合作意愿或者是缺乏法制意识,而是因为资源禀赋差异形成的内部合作结构所致[34]。
五、小结:从小农组织化走向组织化小农
行文至此,我们大致可以确认,小农户有机衔接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通过小农组织化得以实现,即通过小农组织化走向组织化小农。同时,我们更需深刻认识到小农户在组织化过程中天然的生态位局限及其伴生的“偏利共生”状态,即小农户只能实现有限的福利改进。换言之,在局部行动结构中,4大农户基于在资本禀赋、信息获取、人力资本、优势关系节点等多方优势,形成对小农户的“俘获”,或是“偏利共生”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小农户一方面通过市场、技术、信誉等多个共生界面,与组织进行物质和信息的交流,增加共生收益的制度优势,同时,通过组织实现从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到最终消费的价值创造、价值协调、价值增值以及价值分配等活动,有助于形成“共生型”农产品价值链。另一方面,小农户又通过调整和收缩生态位,降低与大农户在组织中的生态位重叠度,从而进行利益的部分让渡,实现有限的发展。
因此,要通过组织化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必须努力实现从“偏利共生”走向“合意的偏利共生”,即通过产权共享动力机制、合意利益分配机制及持续共生经营机制实现产业链之间的动态共进演化,并且实现小农户利益维护和可持续内生发展。其中,产权共享动力机制指在事前就配置了合意的产权状态,这种产权状态实现的动力来源于资源产权增值的拉力和驱动者的推力。合意利益分配机制指利益分配注重激励兼容,同时兼顾小农户收益改进、权利改进和能力改进等多方面利益分配机制,当然也包括落实优先支付权益、共享合作权益等。持续共生经营机制指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中,先实现其在价值链中的“嵌入进化”,并且在共同进化成长中实现“内生进化”,最终实现小农户的强自主性发展。
进一步看,要实现小农户在有机衔接现代农业中的强自主性发展,应该在赋权逻辑下,保障小农土地生产要素参与农业生产运营的各种权利,并通过社会化服务赋权农业生产,重构小农户生态位,重塑农业产业价值链各方的收益函数。具体地说,可能表现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生产性服务组织+农业产业联合体+三位一体联合体”的综合性立体式组织化结构。在这种小农组织化结构中,可以看到三个层级,基础层级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将分散的小农户土地生产资料集合化、规模化和资本化;中间层次为生产性服务组织+农业产业联合体,解决农业生产中的科技化、低风险化、标准化、品质化等,并解决农产品的市场进入问题;最外围层次为以三位一体联合体为平台提供(包含金融性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构建小农户有机衔接现代农业发展的生态系统,吸纳衔接多元为农服务市场性和社会化服务功能,最终形成小农强自主性发展的良性生态系统。
作者:徐旭初 金建东 嵇楚洁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学科群项目“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与农民合作社发展: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为中心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创新与优化研究”(7133301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连片特困地区农民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及其益贫效应研究”(17YJC790161);
来源:学习与探索2019年12期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u4IS5XEBfwtFQPkdDEY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