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性质需明确 高利诱惑要谨慎

2019-07-19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款项性质需明确

高利诱惑要谨慎

近日,孟某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传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所谓借钱给被告的事实系被告以虚拟网络资产并高额回报而让原告给付被告10万元,名为入股实为借贷的行为,即被告王某借入股公司股份为名非法筹集社会资金,事实上并没有开展公司业务也没有进行利润分红,属于涉嫌诈骗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移送相关线索至公安机关审查,作下一步处理。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等借款类案件中,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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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赵倩玉(棋盘井法庭)

编辑/孙莎

审核/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