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贵重财物,得还

2019-09-07     农村大众

案情回放:2016年,张明与刘霞相识后,相互加入微信好友,后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7年9月确定了恋爱关系,2017年11月份双方结束恋爱关系。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确定恋爱关系后,张明先后以谈恋爱的名义向刘霞转款及购买物品等共计花费113591元。对上述款项刘霞均予以认可,但主张上述款项均是双方恋爱期间张明自愿赠与,不同意返还。张明称其与刘霞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向刘霞转账及购买物品也是希望与刘霞结婚。现在刘霞坚持与自己分手,结婚已不可能,故刘霞应返还其给予的钱款。

审理意见:张明在与刘霞恋爱期间,短时间内数次以钱款、财物往来,且数额较大,钱款、财物的往来均是以结婚为前提。刘霞提出张明自愿赠与其钱款和财物,但张明与刘霞恋爱仅仅2个月左右的时间,张明为刘霞花费了11多万元钱款,从张明多次向刘霞支付钱款及购买物品看,张明均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婚约关系而付出的,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已解除了婚约关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刘霞继续持有张明给予的财物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当返还恋爱期间收取张明的钱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张明为刘霞支出钱款、财物虽然没有明确是彩礼,但也是基于婚约关系而付出的钱财、礼物,故刘霞应当返还张明钱款。

评析: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往来系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服、食品等必需物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一般不予返还。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在双方结束恋爱关系、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女方应予返还。本案中,张明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刘霞交往,为巩固双方感情,多次为刘霞转账及购买物品,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财物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在赠与方要求返还时,法院应予支持。 (宋海红 胡科刚)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to7ED20BJleJMoPMeim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