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裁性侵养女案中,从警方发布中可以看出什么?

2020-04-13     法律读库

作者:御史书童

这是最不“法律读库”风的配图,原因是

众多的“总裁爹地文”封面让小编难以选择

遂征求作者意见

是“总裁爹地惹不起”?

还是“总裁爹地你太坏”?

作者答复:惹不起吧。

· 正 · 文 · 来 · 啦 ·

2020年4月8日,有媒体爆出一则《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警方立案》的新闻。

爆料人称,山东烟台一上市公司高管自约2016年起性侵养女小兰(化名)。公开报道显示,小兰称,从14岁(2016年)起被“养父”鲍某某长期控制在烟台某公寓里,遭多次性侵,直到2019年4月,在一次遭性侵并被殴打后,她选择报警。

而芝罘警方4月9日发布消息称,2019年4月8日,一女子报案称其三年多来一直被“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该局遂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遂撤销案件。后当事人及其律师又提供一些新的线索,该局遂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

目前公开的信息很多,但是芝罘警方的公开信息应该是最权威和最客观的。

从芝罘警方的公开信息,我们至少可以提取以下几点信息:

一、公安机关第一次撤案可能是认为没有性侵的发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

因此,立案的条件是2个: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芝罘警方的表述是“不构成犯罪”而撤案,即警方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因为本案又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所以可以认为是检警共同的定性。

没有犯罪事实,有两个原因:

一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有犯罪事实。即可能有犯罪,但是无法证明。

二是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行为人没有构成犯罪。即该行为不是犯罪。

如果是证据不足,“未发现有犯罪事实”这种表述可能更符合实际,而直接表述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我倾向于认为是第二种情况,即当时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只能证明所谓的“养父”鲍某某没有性侵!

二、公安机关一开始就将本案视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019年4月8日女孩报案,4月9日公安机关就立案。就效率而言,倒无可指责。随后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所以,实际上公安机关也是以大案要案的心态对待本案,而且也是为了体现公平公正,不然不会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而且在当事人重新提供了线索(还不是证据)后,公安机关又立即重新立案。当时是2019年10月9日,距今半年,当时社会舆论还未如此关注本案,可见公安机关应该没有包庇鲍某某的意思。

三、目前的证据可能依然不足以证实鲍某某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的这份公开发布,我们不仅要看它说了什么,更要看它没说什么

虽然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重新立案,但是公安机关却没有说对鲍某某采取了什么样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还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

都没有!

这个就比较奇怪了。

当然不是“惹不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难道是公安机关已经对鲍某某取保候审了却没有说?

如果不是公安机关没有说的话,那么只有一种解释——

现有证据仍然不能证明鲍某某构成犯罪!

不管是不是取保候审,总之是没有对鲍某某采取刑事拘留,这本身就很能说明问题,因为强奸罪最低法定刑是3年。

而且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一年,如今半年过去了,公安机关的侦查难道依然纹丝不动?

一起强奸犯罪案件,证据的时效性是比较强的,如果半年都无法取得关键性证据的话,那么剩下的半年再取得突破性的证据可能性可以说是微乎其微了。

当然,不排除奇迹的出现。

那么奇迹会不会出现呢?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tYiDcXEBnkjnB-0ztSG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