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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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苏,28岁,与丈夫陈先生两人的婚后生活十分融洽与恩爱,但因陈先生精子活性较低,两人婚后两年也没有生育。二人商讨后决定在A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经A院辅助生殖中心的医生细致讲解后,小苏与丈夫签署了一份关于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医疗状况及权利义务的《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并顺利地获得了6枚存活的胚胎。不幸的是,就在将要进行胚胎移植前一周,陈先生因车祸导致颅脑损伤,深昏迷入ICU住院治疗,病情危重,小苏于是立即通知A院进行胚胎冷冻并全心全意照顾丈夫。遗憾的是,由于陈先生伤情过重,在ICU治疗期间脑疝发作去世。去世后,小苏出于对丈夫强烈的思念和爱,希望医院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术,但医院出于小苏目前已经是单身女性的考虑拒绝了小苏的请求。无奈之下,小苏将医院诉至法院。
请大家思考:小苏的诉求以及医疗团队的处理是否合理?
文末会通过视频讲解的形式为大家呈现专业点评,请耐心看到最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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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
个人认为,小苏的诉求合理。毕竟从现有信息中看的确是真爱了
,而且研究中表明虽然有夫妻双方意见不一致,但仍有87%是一致的。
对于医院,从医院的角度来看也是合理的,毕竟医院无法判断小苏如果作为单亲母亲,能否将这份生育的意愿保持下去、能否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应用辅助生殖技术中, 若在知情同意中加入相关条款(也许可以看作living will的一种特殊情况?), 虽然的确会造成些许心理上的不适,但的确是对突发事件的一种提前应对。而突发事件发生(不讨论母亲死亡的情况,毕竟代孕违法)后,也要进行相关的伦理审查,只有母亲有意愿生育且通过伦理审查,才能继续生育生殖技术“制造”的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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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爪子
法律是人写的,是大多数人的态度,但是遇到特殊情况是极少的一些不幸的人,大多数又怎么能代表他们!
——WangMeng
男方事先同意,女方申请,于情于理医疗团队没有不同意的道理。
——贰师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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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一线
北京协和医院 妇科内分泌与生殖中心
主治医师 孙正怡
类似的案例在国内发生过多起。
因为辅助生殖作为一种医疗技术,和其他医疗技术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其他的医疗技术,接受医疗行为的对象,仅仅是患者本人, 而辅助生育技术,接受医疗的对象,包括夫妇两个人,另外还有一个潜在接受医疗的对象,就是经过治疗受孕之后,出生的孩子,是夫妇之外的一个独立的社会人,虽然他/她在治疗开始的时候,还没有受孕出生, 但是在他/她出生之后,就要被动承担这个治疗产生的结果。
所以我国在辅助生育治疗中,有一条非常重要的伦理原则,就是:有利于后代。目前,我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也就是说俗称的试管婴儿治疗,有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发布于2003年,卫生部科教司176号文件。在这个文件中指出我们医务人员给不育夫妇进行辅助生育治疗,应该查验相应的婚姻关系证明,当夫妻双方一方死亡之后,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所以 从法律上讲,我们国家现有的法规是不允许医务人员给单亲女性做辅助生育治疗的。
在本案例中, 医务人员拒绝给丈夫去世的这位女性进行胚胎移植,是有一定的法理依据的。从情感上讲,刚刚失去爱人的女性,希望能给她的亡夫留下一个后代,是人之常情,但是,作为一个还没有孩子的女性来讲,她可能并不能深刻的理解, 出生在单亲家庭对孩子将来长大成人之后身心健康的危害。
我们医务人员是否应该满足这位女性自身的需求?她希望能够一直获得孩子,给她失去丈夫的心理创伤得到慰藉,医生完全能够理解,但是。作为一名单身母亲。必将会对她将来的生活造成一些不利影响,出于保护这类女性以及保护后代的考虑,现在国内很多辅助生育中心,遇到过类似情况,都是 和这位失去丈夫的女性协商,希望给她一个半年到一年左右的冷静期,在这个时期内,她对以后单独抚养孩子,让孩子出生在一个单亲家庭,这些情况做一个冷静的权衡。如果经过这段冷静期之后,她依然还希望移植胚胎的话,可以再次与医院协商,必要时可以到法院起诉带走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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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视角点评
北京协和医学院 张迪
人文学院讲师 生命伦理学博士
小苏对亡夫的爱超越了生死固然令人感动,但医疗团队所做出的决定却是十分理智的。当感性和理性发出激烈的碰撞,人们固然会一方面看到感性的温情与冲动,理性的克制与冷漠。我们很难说哪一个是真正正确的,我们更倾向于支持哪一方也与我们的人格和性格特点息息相关,固然无论何种选择都有其道理,但也正是在这种时候,伦理学的分析与论证更能帮助我们理清现象背后问题的关键所在,请看本期伦理学讲解~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编辑:大长杆君
点评:
北京协和医学院 人文学院 张迪
北京协和医院 妇科内分泌与生殖中心主治医师 孙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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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如日中天、 曼陀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