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彤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于强
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这是该法规实施16年后的首次修改,也是我市为积极落实中央、省委有关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决策部署的一次重要立法实践。
民有呼 党有令 我必应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为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早在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多年来,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4年,王学通等10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修订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建议对重大事项的范围、行权机制以及监督落实等进行完善。2017年,中共中央、省委先后下发文件,对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作出了部署。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委文件精神,积极回应代表诉求和人民意愿,启动《规定》的修订工作,成为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的应有之义。
夯实谋事之道——立法这样“做”
常委会高度重视《规定》的修订工作,统筹谋划并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并明确了修订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在修订草案中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精神,将各项要求尽可能具体化到法规条款之中。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通过完善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确保重大决策的民意基础和合法性基础。三是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借鉴外地经验,将法律法规对重大事项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明晰化。为此,法制工作委员会确立了“两条腿”走路的工作思路:一方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骨干力量成立课题攻关组,及时将“细化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分类”“完善重大事项提出、审议等工作机制”以及“健全决定决议落实的监督及问责机制”等调研成果转化为相应的制度规范体现在修订草案中。另一方面,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相关单位及个人对草案的意见、建议,征求应对之策和解决措施。
修改后的《规定》共二十四条,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工作机制和相关程序、监督保障措施以及相关情况信息公开等方面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规定》从三个方面作出了明确:一是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立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二是除了将“中共大连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纳入重大事项范围外,还根据中央有关文件有关要求,将“政府债务限额”以及“政府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议而必决的重大事项。三是规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中共大连市委同意后”,方可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突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规定》从三个方面提出要求: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市人民政府年度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市级统筹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收支管理及环境保护资金的征集使用情况”“全市扶贫、救助、特大灾害赈灾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都要作为重大事项由常委会讨论、决定;规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同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组织开展代表活动相结合,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规定通过论证评估、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制作相应报告,作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参考。
细化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分类。为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规定》根据宪法法律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规定以及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践,从“议而必决的事项”“议而可决的事项”以及“报送备案的事项”三个方面细化了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分类,列出了“权力清单”。
《规定》还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审查论证机制以及强化重大事项决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及问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2020年1月1日,修改后的《规定》正式实施。同月,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并日益肆虐。常委会积极作为,主动适应疫情防控不同层面的法治需求,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于2月13日及时作出了《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为全社会科学、高效、规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也以生动的行权实践再次奏响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大连强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