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御史书童 来源公号:御史书苑
被梅姨拐卖15年的申军良的孩子被找到了。
梅姨
申军良
网上一片欢呼,但是有一篇关于“寻人服务”诈骗被拐卖儿童父母的灰色产业链的帖子也引起了网民的关注。
这个帖子看了确实是触目惊心,让人很难受。
看到这篇文章后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寻人服务”、“诈骗罪”。
结果是没有相关诈骗罪的判决书。
这就很奇怪了,原文作者的逻辑我是认可的,有骗局,肯定就有被害人,在全国范围内,不可能一个案例都没有吧?
为什么会没有类似案例判决呢?
仔细想想,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2个原因:
相关裁判文书没有上网。
没有类似案件。
裁判文书确实更新会延迟,而且有些判决书没有上传,所以类似案件并没有收录进裁判文书网。
但反过来想,如果类似案件大量出现的话,即使有部分没有收录进裁判文书网,也不至于没有或者很少。
所以,我倾向于更大的可能性是没有类似案件!
那么没有类似案件的原因,也有两种可能:
从原贴那位大神的调查来看,应该不至于没有人或者很少人被骗,否则不法分子也撑不起这个百度关键词的付费啊!
那么问题就应该在于——
没有案发!
没有案发的原因还是有两个:
虽然被拐孩子的父母都有一颗破碎的心,但不代表他们都有着破碎的智商啊。
遇到这种骗局,被骗一次两次可能,总不可能一直被骗没发现猫腻吧?
即使一对父母傻而不去报案,也不至于所有被拐儿童的父母都傻吧?
所以没有人报案的可能性我认为是没有的。(法律人要严谨,那就可能性极低吧!)
所以问题就应该卡在一个环节——
公安机关的立案
即公安机关很可能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从而不予立案。
我们国家刑事诉讼中,立案是一个很关键的环节,如果没有刑事立案,那么这个案件就不会被当做刑事案件,刑事诉讼就无从谈起。
立案的权力是公安的。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基本可以决定一个案子是不是刑事案件。
而大多数情况,这个权力一般都被分到各个派出所。
那么被“寻人服务”骗的父母如果要告,公安机关的立案,就是他们面对的第一道坎。
还别说,这道坎还真不好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立案有两个条件: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其实很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各地可以在3000元-10000元区间确定入罪标准。
也就是说,即使是最宽松的地区,诈骗10000元都是犯罪了。
而且这个数额是累计计算的,被骗一万人,每个人一块钱加起来都可以。
寻人服务诈骗作为骗子界为数不多的不要脸又要立贞节牌坊的小分支,业务能力水平不至于连一万元都骗不到,毕竟买关键词经营网站这种事情还是要有工作经费的。
所以问题就出在“是不是有犯罪事实”这个点上了。
还别说,这个问题细究起来,都可以写一篇论文了!
很多人想当然会以为“寻人服务”这种行为是诈骗。其实不然!
根据刑法理论,诈骗行为的定义是:
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包含了3个要件:
比如说,我知道你在骗我,但是我就是愿意给你钱,这种就不能算诈骗了,因为给钱和骗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但是“寻人服务”不容易被立案,应该是被卡在第一点,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确实啊,去寻人网签约,我一早就声明不一定找到的吧?这个你清楚吧?我可没有骗你!
按照约定,在各大门户各个公众号发布寻人消息,我也发了吧?没有骗你吧?
效果嘛,不好确实是不好,但不能因为效果不好就说我骗吧?人海茫茫,啥才叫有效果呢?虽然我寻人启事的阅读量只有个位数,但是说不定看的这几个人刚好就有线索呢?
以上这段话原话并不是我说的,而是一个派出所的民警解释给我听的,改一改用在这里也合适。
因为说来也巧,我也曾经碰到类似的事情!
有个朋友,家里有几块祖上留下来的银元,后来偶然从网上看到这种银元好像很值钱,就通过网上的电话找到这家所谓的能够办理拍卖银元的公司。
“
这家公司业务员信誓旦旦地表示,他们看过了,这个银元起码值四五十万元!但是我们公司只是中介,不买,但我们只能帮你去香港或者北京的拍卖会上去卖,至于能卖多少,我们也不知道,要看买家。而我们只收委托手续费!不多,也就几万吧!我们相信,您这块银元品相这么好,一定能够卖出好价钱的,我们收您的手续费,当然也是希望卖的越高越好啦!
所以,您先交一部分定金吧?
然后朋友交了定金一万多元以后又通过其他渠道发现这是个骗局,因为这块银元只值几百块,根本不可能卖到几十万。
于是就以被诈骗为由去报案。叫我陪同。
派出所民警不予立案,理由就是上述几点:
“人家收你的手续费,确实也帮你拿去拍卖会……”
“卖不出去肯定是卖不出去,但卖不出去的风险人家也提示给你了,没说一定能卖出去,你也认可了啊……”
“你说他骗你,骗你啥了?你们约定的内容他都做了呀。”
后来我怒了,我跟民警辩论,但是民警打死不松口,就是认定不是诈骗,搞得我也没有办法……
于是我就让民警出一份《不立案通知书》,行,你不立案可以,你给我个书面的说法吧?
也不行!
又争执了半天,依然无果……
最后就仅仅拿了一份《报警回执》。
事实证明,跟骗子斗智比跟民警斗法容易多了……
我就用这份《报警回执》,连吓带骗,居然把钱要回来了……(手动狗头脸)
这件事情告诉了我两个事实:
这里我为什么强调公安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让检察机关对此作出判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这是诈骗罪,应当立案,那么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
但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的前提,就是要拿到这份《不立案通知书》……
公安机关理论上应当给的,但是实际上,反正就我遇到的,有些是不想给的。
至于为什么不想给,咱不知道,也不敢问……
我相信不给的应该也只是部分,但是是大部分还是小部分,我也不知道……
但是,即使公安机关给了《不立案通知书》,到了检察院,还是面临这个理论问题——这种算不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呢?
太专业的话就不说了,其实问题的核心只是一点——
虚高概率,是不是刑法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无论是寻人服务诈骗、还是我遇到的拍卖诈骗,他们在客观行为上利用的是被害人对概率错误预计!
实际上被害人所期待的结果是低概率发生的事,但是行为人通过各种花言巧语,使被害人相信他们所期待的结果是相对高概率的事情,并愿意为这种概率冒险,从而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由于概率是不可量化的东西,再加上行为人的表达和被害人的理解之间还存在沟通过程中产生的偏差,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很难说是宣传上的合理夸大还是诈骗!
毕竟,在被拐儿童的寻人上,即使行为人把概率说的再低,只要是1%的希望,也会有无助的父母义无反顾的。然而很多所谓的“寻人服务”所能达到的预期效果的可能性基本为0!
所以实践中或许会更多地认为这种概率上的欺骗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但我个人认为,没有相关的服务能力,明知不可能或者极低概率达到对方所期待的结果,但仍然向被害人声称具有相对较高概率达到其所期待的结果的行为,这种概率上的欺骗,也是一种对真相的隐瞒,应当定性为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