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敲响警钟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须抓紧

2020-02-13   中国商网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近日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表示,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为滥捕滥吃野生动物敲响的警钟,振聋发聩。修法严格保护野生动物,是改变我国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现状、遏止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根本举措。

修法带来了纠错的机会、改正的希望。笔者以为,我国能否真正杜绝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次修法会否对“野生动物利用”相关内容作出根本性改变。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明确传达尊重自然、保护动物、维护生态和谐的理念,引导人们收起以“利用”之名向自然无限索取的贪欲。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但对于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到底是不是属于“野生动物”却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一定程度上使得“野生动物”交易变得鱼龙混杂,甚至长期处于“灰色地带”。有的不法分子猎捕了真正的野生动物后,在市场进行交易,极易暴发人与动物共生的疾病。甚至在一些地方,野味市场泛滥,相关产业规模还很大,成为了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

在现实中,对野生动物制品的非理性需求与消费,使得商业利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可能获取高额利润,甚至使得商业利用成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最重要动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应确立以“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的生存和发展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完整性保护”为重心,确保我国仅允许以科研、保护为目的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严格禁止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驯养繁殖活动,建立商业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业及经营主体的退出机制。

生态系统中,任何动物都有其“生态位”,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没有贵贱轻重之分。从公共卫生安全角度来看,蝙蝠等一些野生动物,虽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却是对人类健康威胁极大的病毒的天然宿主或中间宿主。显然,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时,必须对猎捕、交易、利用、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范,特别是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等突出问题,必须建立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制度。扩大法定野生动物范围、禁止买卖和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杜绝野生动物非法食用和交易,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健康危险。同时,要取缔野生动物经营的集贸市场,停止网上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此外,还要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加大法律追责力度,对造成重大疫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