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律师行业规范的法律法规,只能调整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不能调整律师执业行为以外的行为。正如行政法律法规,只能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除此之外,政府还会与民间商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比如采购办公用品、装修装饰等,应该由合同法调整,而不是行政法规。
近日,一份显示来自河南省郑州市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决定书》流出。
郑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郑律协惩(2020)21号
被处分会员:刘莹莹,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511899766。
经查,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刘莹莹律师涉嫌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经本会初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3月27日,郑州市律师协会决定立案调查。经过对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和刘莹莹本人调查核实。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3月26日,刘莹莹在其本人微信公众号“莹莹观世界”,发表标题为《今天,汉口殡仪馆领骨灰的家属排起了长长的队伍》的文章,涉嫌利用网络、媒体炒作未经核实的现象,散布挑动对政府不满言论。该文章阅读量50多万,转发1万多人,留言评论4千多人,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检查》及发表文章的截图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本会认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期间应当遵法、守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活动之外更应当尽到高于一般公民的审慎之法律义务,模范遵守行为规范,不应在网络针对未经核实的事件,发表不当言论。鉴于刘莹莹律师在事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承认错误,删除文章,出具检讨并诚恳反省,符合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形。
经本会惩戒工作委员会研究和集体讨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刘莹莹律师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郑州市律师协会
2020年4月2日
郑州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鉴于刘莹莹律师在事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承认错误,删除文章,出具检讨并诚恳反省,符合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形,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十八条(二)(三)(四)项,给予警告处分。
我们来看看,现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十八条(二)(三)(四)项,内容如下:
第三十四条 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五)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有法律人士指出,该《行业处分决定书》涉嫌依据不当。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就此事评论认为:
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根据相关规定评价律师的执业行为无可厚非,但脱下战袍的律师与医生一样,其社会属性即是普通公民,发表的任何言论都仅代表个人,其发表的与侦查、审判没有任何关系的评论,不应该由律师协会来规范和调整。如果把律师执业纪律规范的外延无限扩大,继而规范律师执业范围以外的家长里短、衣食住行,显然是荒唐可笑的。
律师协会是律师群体的行业自律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不能代行行政机关职权(获得授权的除外)。希望当地律师协会认真反思,撤销相关决定,以后避免越权、滥权行为的发生。
微信公号“兼爱法治”评论指出:
【我们先不去看刘莹莹发表微信文章的行为是否真的“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今天小编想要讨论的是, 刘莹莹发表文章的行为到底归不归律师协会来管?
首先我们承认,刘莹莹是一名律师。律师在发表言论的时候,律协是不是一定能管呢?小编认为要视情况而定。
在《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有一个行为构成的前提,那就是“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即律师为了自身利益,为了影响司法机关办案而发表不当言论,这时可以适用该规定。而刘莹莹发布的《今天,汉口殡仪馆领骨灰的家属排起了长长的队伍》的文章,没有影响任何司法机关办案。这时候律师协会就无权去管。
该《规则》是由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调整的是律师和律所的违规行为。显然不能适用于一般的公民。
但调整律师行业规范的法律法规,只能调整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不能调整律师执业行为以外的行为。正如行政法律法规,只能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除此之外,政府还会与民间商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比如采购办公用品、装修装饰等,应该由合同法调整,而不是行政法规。
小编认为,刘莹莹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的行为是公民行为,而不是律师行为。律师发表任何言论,只要该言论与其办理的案件有关,没有对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有任何影响,那么就应该视为普通公民的个人行为。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赋予了我国每个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绝不容许别人对该权利的随意践踏。
因此,刘莹莹律师发表文章的行为不是律师执业行为,不受律师行业法律法规约束,郑州市律协的处罚明显不当。】
而该《行业处分决定书》给出的救济渠道是,“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向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而没有给出司法救济方式。根据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二审终审判决案例,对于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不服的,可以不经上级律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法务之家综合查法律、兼爱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