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一方面压实了地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责任,继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另一方面,对于部分无视中央领导的地方,新《土地管理法》也赋予了村民一定的法定权利。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大家介绍拆迁中的五大权利!
权利一:及时提出不同意见
新《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与拟征地行为相关的信息在村内完整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老百姓可能想当然地认为,自己的意见无足轻重,真要拆迁自己也拦不住。这种想法大错特错,新法新增的意见环节绝非虚设,征询意见这个程序实际上是征收决定作出前的必要环节。而提意见也并不是用嘴说这么简单,提交有签字、手印的书面意见,才能为今后的拆迁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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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二:召开听证会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还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听证会看似是一个单方向的舆论宣传工具,基本就是政府向农民进行宣讲,所谓的答疑解惑也丝毫不带有商量的余地。这种想法是因为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想要在听证会上作出有实质意义的发言,需要对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足够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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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三:对征地批文提起行政复议
地方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这里有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
村民在获知这个批文后,可以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实践中也有省政府自行纠错的案例,也有复议被驳回申请国务院裁决后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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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四: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作出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中说到:人民法院在审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公告时,不宜将征收土地公告认定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的公告送达行为,不能以征地公告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仅审查其是否符合征地批复的内容;而应当将其独立的征地决定,除审查与征地批复内容是否一致外,还应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征地批复的相关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全面进行审查。
法律强调公民要“奉公守法”,政府官员也应如此,土地不是以权谋私的买卖。农民在起诉征收决定后,法院就要启动全面审查,除了征收决定之外,还包括报批材料“一书四方案”等报批材料,接受村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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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五:合法拒绝拆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鉴于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将征收程序安排在了补偿安置程序的后面,村民在满足前述情况下拒绝了补偿,也就间接地拒绝了拆迁,征收程序就不能合法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