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厅“甩锅”下属,史律师助当事人省政府复议获胜!

2020-07-22   拆迁卫士

原标题:自然资源厅“甩锅”下属,史律师助当事人省政府复议获胜!

在征地拆迁的案子中,由于其环节多,案情复杂,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案情。而越是能在案件早期维权,越早获得胜诉,对被拆迁人获得合理补偿越有利,能更早的结束维权,获得合理补偿。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经常在案件的复议阶段便收到了胜诉的消息。这无疑给被拆迁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近期,所里又收到陕西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支持史律师及委托人的观点及行为。案情是这样的:

案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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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系陕西省铜川市A区B社区居民,C公司不经合法程序,将杨某的房屋强行拆除并占用,杨某就C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向铜川市自然资源局提出查处申请,该局将查处申请视为信访,并以曾经对C公司进行处罚,拒绝履行职责。杨某于2020年3月20日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直接查处C公司的违法行为的申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所属的陕西省自然资源执法局作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就杨某反映的C公司违法占地问题,已将举报信转送至铜川市自然资源局核查处理,请杨某向铜川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询并予以配合。并将杨某的立案查处申请书等材料于3月27日转铜川市自然资源局办理。杨某不服,向陕西省人民政府进行复议。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责令该厅对杨某的申请进行处理。

依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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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77条、79条的规定,杨某请求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直接查处C公司的违法行为要求合法合理,杨某向陕西省自然资源局提出查处申请,陕西省自然资源局以其下属部门的答复行为代替其告知行为,作出的41号告知书形式违法。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告知的理由只是笼统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关于级别管辖和移送管辖的规定进行了案件移送,没有具体指明规定的内容,引用规定不明确。

根据《工作规程》规定,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照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案中,杨某因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查处申请,那么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并作出产生法律效力文书的主体也应当是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而由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陕西省自然资源执法局告知申请人已移送其他部门核查处理,与《工作规程》的规定不符。陕西省自然资源执法局就杨某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告知超越法定职权。

史律师评析:

一般来讲,省级机关下发的文件一般很难被撤销。但其并不是天衣无缝、毫无破绽。如果仔细研究,是可以发现其违法违规之处。征地拆迁案件环节多,案情变化多,被拆迁户如遇到解决不了的难题,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