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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益君
国产悬疑剧《十日游戏》讲述了一个不同寻常的“绑架”故事:
游戏制作人于海邂逅投资人沈辉的女儿“路捷”,于海恼怒沈辉的撤资,“路捷”痛恨沈辉的薄情,二人一拍即合,设计了一出虚假的绑架案,由于海“绑架”“路捷”,然后向沈辉勒索四百万。
剧情如果仅仅是这样,在国产剧不断推陈出新的当下恐怕激不起一星半点的浪花,更不符合悬疑剧的定位。该剧的最大看点体现在局中局的剧情设计。
当于海顺利拿到赎金并“释放”“路捷”之后,却震惊地看到路捷遇害、陈尸野外的新闻,而自己则成了绑架杀人案的头号嫌疑人。
满腹疑云的于海经过深入调查,终于发现了一个惊人的秘密——“路捷”不是真正的路捷,而是路捷的姐姐沈芸。
原来,路捷在与沈芸的肢体冲突中邂逅致死,沈芸误以为自己失手杀死妹妹,在父亲沈辉的授意之下乔装成路捷的样子离家出走,不巧碰到于海,于是将错就错、制造假绑架案,以达到嫁祸给于海的目的。
不得不承认,这一巨大反转大大地提升了故事的精彩指数,让不少观众体验了一把被惊到了的感觉。当然,这要归功于原著《绑架游戏》作者东野圭吾的匠心独运,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吧。
近两年来,以《白夜追凶》、《无证之罪》为代表的国产悬疑剧异军突出,在一路收获口碑的同时为丰富国产剧市场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
这些悬疑剧大多以罪案侦破为主题,在正义战胜邪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的过程中,观众往往会体验到一种烧脑的快感。
不过,既然是罪案题材,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很多情况下, 法律问题设计得是否巧妙并符合实际,不仅会影响到电视剧的观赏性,更直接决定了电视剧创作的成败。
遗憾的是,《十日游戏》剧情中一个关键法律问题的设计粗疏成了该剧最大的败笔。
于海之所以绑架“路捷”,很明显有经济压力的驱动,但是基于良知尚存的好人人设,于海的犯意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受害人”诱导出来。
而“路捷”之所以要教唆于海绑架自己,不过是要嫁祸栽赃给于海,以掩盖真路捷的死亡真相。
那么,路捷是怎么死的呢?
当时的情景是,路捷手持毒品注射器扎向沈芸,沈芸极力抗拒,在推搡中路捷脚滑,头磕在厨台棱角上,当场流血死亡。沈芸手足无措,给父亲沈辉打电话(沈芸没有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求救电话,本身就不合常理),沈辉回到家,看到惊惶无助的沈芸和倒在血泊中的路捷。思忖再三,沈辉对女儿沈芸说:“你走吧。”
为什么要走呢?接下来,沈辉说出了全剧最雷人的一句话:“你杀了人啊!要坐几十年牢啊!”
可以说,全剧匪夷所思的剧情完全是基于这样一个逻辑和心理前提,即沈辉和沈芸父女二人都认定了是沈芸杀死了路捷(事后的尸体检验显示,路捷的死亡与死前大量吸食毒品有关),沈芸因此要被判刑(坐几十年牢)。
反过来说,正是出于对刑事责任的恐惧和逃避,才有了沈芸的乔装出走和后来绑架游戏的筹划。可问题是,沈芸有可能因此坐几十年牢吗?
其实,不需要有多么了解刑法,单是从一般的经验性常识出发也能够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路捷的死沈芸或许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不等于说沈芸杀死了路捷,本案与一般的杀人案有着本质的不同,沈芸根本不可能为此坐几十年牢。
当然,这是经验性的分析,未必绝对可靠。考虑到故事发生在中国,下面就结合我国现行刑法做一点专业的分析。
我国刑法上有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样两个罪名: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见,只有在故意杀人的情况下,被告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上,即便被判无期徒刑,做几十年牢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比较少见,因为无期徒刑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但是,本案很明显并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沈芸没有杀人的故意。
那么,沈芸的行为能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也不能。
因为过失致人死亡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又分为两种,分别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沈芸在本案中有过失吗?很明显没有。面对路捷的行凶,沈芸的抗拒和推搡都是出自自卫的本能,根本谈不上过失。如果一定要把沈芸的行为解释为“过失”,那这个“过失”就太宽泛了,实际上对当事人提出了不合情理的高度注意义务。
那么,现实生活像本案的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认定呢?一定有人会想到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按照这一条款的字面描述,沈芸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路捷持毒品注射器扎向沈芸,无疑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沈芸当场作出抗拒、推搡的动作,目的是为了制止这种不法侵害,在这种过程中造成了不法侵害人路捷的死亡,完全符合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界定。
当然,我国刑法还对防卫人的防卫权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防卫行为不能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第2款)
那么,沈芸的行为属不属于防卫过当呢?应该不属于。
我们不能因为有不法侵害人死亡的结果就认为防卫行为过当,而应全面考量防卫行为的方式、强度和后果来做综合认定。
本案中,沈芸的防卫行为完全是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需(我们总不能指望一个理性人面对不法侵害束手待毙),而且无论从方式还是强度上来看都是极度克制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至于出现了死亡的后果,那是防卫人不希望看到的,也是她没有预料到的,应该说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综合这几方面因素,沈芸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还承认某些特殊情况下防卫人的“无限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20条第3款)援引“无限防卫权”无疑更有利于为沈芸脱罪,但在笔者看来,其实并无必要。如上所述,本案的情形可以被一般正当防卫的概念所涵摄,因而无需启用“无限防卫权”这样一个撒手锏。当然,路捷当时的侵害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正在进行行凶”,理论上可能会有一定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理论上对正当防卫还有一种较为狭义的观点。如高铭暄教授主编《刑法学原理》如此界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就是采取对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反击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6-197页)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与此类似,他说:“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办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74-175页)
按照这种观点,正当防卫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防卫人以积极攻击的形式损害侵害人的利益,而不是简单的消极防御。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沈芸面对路捷毒针的威胁,也针锋相对,或者抢下对方手中的毒针予以反击,自然属于正当防卫,而本案明显不属于这种情况。所以,沈芸的行为应该不符合狭义上的正当防卫。基于“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如果沈芸主动回击构成正当防卫,那么她消极的抵御自然属于一种更为正当的行为。
综上所述,沈芸既没有杀害路捷的故意,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路捷的死亡,从主观上看,沈芸没有任何可归责性。以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来衡量,沈芸当时无论是抗拒还是推搡,都是出于人的自然本能,我们不能期待她做出更为克制的行为。所以,沈芸对路捷的死并不负有刑法意义上的责任。如果不考虑吸毒的因素,路捷的死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定为意外事件应该更为合适。
当然,无论是认定为意外事件还是正当防卫,沈芸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她更不可能为此坐几十年牢。令人无语的是,无论是沈芸(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青年)还是沈辉(成功企业家)竟然都沉浸在不约而同的认识错误中不能自拔,政府多年的法制宣传在这对父女身上竟然看不出一点成效。
相比于《十日游戏》的雷人情节,原著《绑架游戏》的情节设计无疑更为真实可信。姐姐树理擅自使用妹妹千春的保养面霜,引发姐妹二人的肢体冲突,在撕打中千春顺手拿起一把剪刀刺死了树理。在小说中,千春的行为被解释为防卫过当,这样,后来的人物行动和情节展开才顺理成章。而《十日游戏》为了打造更加正面、美好的女主人设,改动了关键的情节,女主的形象确是得到了改善,但是却抽去了故事情节得以展开的逻辑底座,可谓得不偿失。
最后奉劝影视剧的编剧们,在创作、改编故事时,一定要慎重对待其中的法律点,如果一定要触碰,最好征求一下专业人士的意见,避免传递给观众错误的信息,毕竟,已经2020年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