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鄢树树(北京师范大学)
2020年伊始,一场疫情悄然来袭,扰乱了所有生活常态。紧迫的生存需求下,各地陆续开始实施交通管制,民众日常出行受阻。此态势下,由车辆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疫情之下、春节之间,无限延迟还车、强制被续租,更是纠纷的重灾区。
公开的裁判文书是国内外研究中国司法重要的数据来源,也是司法审判实务的侧写。通过元典智库检索可知,从2008年截至2019年的民事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在裁判分析过程段说理时援引“不可抗力”的文书量为112684篇;援引“情势变更“的文书量为11955篇,且整体而言,总涉诉量呈逐年攀升趋势。
根据目前各地法院对疫情适用的指导意见来看,不同地区的审判规则并非全然一致,“非典疫情”也有先例。鉴于情势变更的不可预见性低于不可抗力,且二者制度目前设计上的衔接问题,“新冠疫情”确有在不同案件中适用不同原则的空间。
那么,这场疫情究竟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和适用的?厘清上述问题,是定性归责、定分止争的有效路径。
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17条、第118条、第311条、第314条也就“不可抗力”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看似简单,但“不能合理预见”这一带有主观性质的要件,却有难以准确定性的特点,究竟何种事项能够归属其中,在具体纠纷中是否属于“不可合理预见”,需要综合各类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不可抗力的实务裁判
以元典智库为检索源,截至2019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由下,原告的诉请理由中含有【不可抗力】的一审判决文书共计29篇,数据清洗后剩余9篇,具体情况如下: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债法中关于合同之债效力的重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关于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指出:
“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司法实践中,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严格把握,中、基层法院不能自行决定适用,应逐级报高级法院审核。
司法实务中,与情势变更并行出现较多的还有一个概念,即“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营业风险,更多是作为与“情势变更”这种异常或剧烈经济波动相比较的一种情形,一般认为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范畴就不会被认为构成情势变更或艰难情势。
情势变更的实务裁判
以元典智库为检索源,截至2019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由下,原告的诉请理由中含有【情势变更】的一审判决文书共计5篇,具体情况如下: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虽然在合同法领域存在较大的相似性,在许多方面具有相通之处,但二者还是存在差异的。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在法源上迥异,各国对二者的立法亦有所不同。
不可抗力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免除履行义务及违约责任问题,制度重心在合同责任免除上;情势变更主要解决的是通过合同变更使合同能够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继续履行的问题,制度重心在维系合同履行上。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差异
不可抗力 | 情势变更 | |
表现形式 | 自然灾害:台风、洪水、海啸、干旱等 社会事件:战争、暴动等 | 严重的通货膨胀、金融危机、政府经济政策的转变等 |
影响后果 | 合同履行不能 | 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行使条件 | 履行了附随义务后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 | 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决定 |
适用范围 |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 合同责任 |
责任承担 | 法定的免责事由,法官不享有自由裁量权 | 非法定免责事由,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 |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表示,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发言为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处理提供了重要指引,但这并不适用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其法律后果也并非适用所有情形。判断疫情之下有关的合同纠纷究竟应当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原则,其核心有两点:
第一,因果关系。
即该合同的不能履行是否与疫情及由此采取的防控措施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确系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新型肺炎”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应当按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影响程度。
即疫情及由此采取的防控措施对该合同的履行产生的影响程度具体如何,究竟是根本不能履行还是若按照原合同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严重不公的结果。
实际上,此类纠纷中,首先关注的应该是合同履行问题,其次才是损害赔偿、责任分担问题。如果是由于“新型肺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则应当按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但如果尚未达到完全履行不能的程度,只是若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9年年底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条规定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相比,显著变化是在情势变更适用范围上不再排除不可抗力,这意味着,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且对适用情势变更的程序没有明显的限制。目前《民法典》还是草案,不能直接援引适用,但可能是未来此类纠纷的审判参考。
综上所述,本次疫情及防控措施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在具体案例中,相关无法履行义务的结果要和不可抗力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无法适用不可抗力。但是,在排除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空间,且也可能存在将其作为“酌定免责事由”进行裁判考量的情形。
就前文所提的春节期间租车出行,而因疫情及管控措施引发的纠纷而言,可以参考以下解决方式:
就租车人来说,首先可以关注双方签订的租车合同里面,是否已经载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相关条款。与此同时,租车人可积极线上或者电话联系出租方,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矛盾分歧,例如顺延租期、减免租金等;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此外,因租车人一般在整个纠纷过程中,具有及时恰当履行告知的义务且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疫情及相关管控措施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因此租车人可以在前期各环节收集相关证据,以备诉讼举证。
对租车公司而言,也需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与用户一起共克时艰,让消费者有更好的用户体验,对企业的后续发展而言也是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