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重大关键且隐蔽极深的案件线索,精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完善食品举报奖励制度,10月1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宁波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内部人员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正式实施,对有突出贡献的内部举报人最高可奖100万元。
该《奖励办法》是宁波市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轰轰烈烈开展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之际出台的重要举措。
该办法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向监管部门及时提供侵害群众利益的重大关键且隐蔽极深的案件线索,精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击破利益同盟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奖励办法》既是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建立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的宁波探索;也是坚持社会共治,引导群众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动收集内部知情人掌握的食品安全违法问题线索,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的重要法宝。
《奖励办法》解读
《奖励办法》对可能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11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进行奖励,同时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质量划分三个奖励等级: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8—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0元的,给予4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4—8%(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给予400元奖励。
考虑到内部举报人可能面对的风险,内部举报的奖励比例较普通的举报标准提高了一倍,并大幅提高了每一等级奖励的基础数额,最高奖励金额可达100万元。
奖励办法同时规定,举报人对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且已对公众生命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涉及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故意掺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内部举报行为,若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奖励办法》还对奖励的程序,对内部举报人的信息保护等做了专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