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韩廷玉诉被告孙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林合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被告2015年年底前被告孙建负责次女孙艺馨上户及费用并给原告抚养费2000元;被告从2016年起三年内给付原告抚养费3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孙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韩廷玉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孙建
性别:男
年龄:32岁
身份证号:410521198712171513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合涧镇小屯村
立案时间:2019年2月22日
执行案号:(2019)豫0581执962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5)林合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2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