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医说案:患者擅自离院后引发的纠纷

患者李某,女,65岁,9年前因心悸、胸闷、心前区不适入院,确诊为冠心病。

1天前劳作后再度出现胸闷胸痛,于上午8点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长期医嘱单中显示患者需二级护理。在入院记录、住院病人病情评估表、病情告知书都没有患者李某的签字。住院第二天傍晚患者自行到医生办公室,要求回家看望老伴,医护人员告知患者住院期间不能请假回家。监控录像显示患者李某于此后不久独自离开病房。

第二天上午,患者李某在家中去世。患者亲属认为,医院准许患者住院期间回家,违反规章制度。入院记录、住院病人病情评估表、病情告知书中没有患者的签字、结算流水账中记录虚假,系伪造的病历资料,起诉要求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


1.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的要求,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生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的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并未要求患者在入院记录中签字。


2.根据医院提供的病程记录及录像,可以看出患者黄某在被告处住院期间独自离开医院。根据护理要求,医院应每2-3小时巡视一次,在发现患者未在医院时应及时与患者或病人家属进行联系,并告知其家属相关注意事项。被告在管理服务上确实存在失误。


结合本案的事实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偿,补偿比例为原告损失的10%为宜。


二审法院驳回院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在大大小小的医疗机构中,患者离开出走的情形并不少见,很多医疗机构对该现象秉持“既然管不了,那就放任”的态度,不是特别重视对离院患者的管理,从而埋下了法律隐患。具体到实践中,常见的患者离院主要分为两种:请假离院和擅自离院。不同的情形医院承担的法律风险亦有所不同。


患者请假不同于普通人在单位请假,需要医疗机构“瞻前顾后”。患者在住院期间请假离院,医务人员应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劝阻义务以及告知义务。

对于请假的患者,医务人员首先要充分评估判断请假者的病情是否可以离院。即使可以暂时离院,医务人员也应当先行劝阻——能不离院尽量不要离院”。经劝阻无效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向其充分告知离院的风险,以及病情突发时的紧急救治方法,重中之重是要签署劝阻住院患者的外出告知书。如果患者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返回医院,医务人员亦应当履行注意义务,及时与患者或其家属联系,无法取得联系应及时报警。


可能很多医生朋友会觉得,只要医疗机构“该做的都做了”,即使患者出现意外,那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是这样吗?事实并非这么简单,经医务人员“准假“离院的患者,一旦在院外发生意外,最常见的如病情恶化造成较大损害,甚至更严重的死亡事件等,这一类的医疗纠纷处理中医疗机构往往需要不同程度地担责,由此可见,医务人员在做出准假决定时还是要思前想后慎之又慎。


对于病情不适宜离院而坚持离院的患者,如医疗机构说服无效者,则要报请病房上级医师批准,由患者或其家属在病历中签署相关知情文件后办理出院手续,方可离院。


然而,诊疗实践中存在大量擅自离院的患者。针对这一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擅自离院,一旦在院外发生意外,医疗机构可以引用《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的免责条款为自己申诉。


不过,问题的复杂性也在此,其中牵扯到医疗机构分级护理制度对其责任的认定。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其中二级护理有一条要求“每2-3小时巡视患者”。该条法规就适用于本案,本案中的医疗机构未能尽到巡视责任,所以法院判罚该医疗机构承担一定的赔偿费用也是合理的。


总之,对于想要离院的患者,医疗机构均应当签署《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充分告知患者的病情、离院的风险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理,同时应当重视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避免因巡视不及时、未能发现擅自离院的患者而承担不利责任,做好医疗法律风险的防范。(节选自“医法汇”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