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援引
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用人单位以员工“不配合加班”为由,可以开除吗?
以案说法
张某就职于一家互联网公司,由于公司最近承接了新项目,要求所有员工在完成自己的工作后都加班帮技术部测试项目,已经连续加班一周了。
某日下班后,主管领导再一次要求张某加班时,张某以身体不适,不适宜继续工作为由拒绝。
次日张某上班,便被人事部门通知因其无故旷工已被开除。
张某只领取了当月部分工资,但赔偿要求遭拒。
张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争议焦点
劳动者拒绝加班,公司将其解雇是否合法?
仲裁观点
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属于非正常工作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因此不属于旷工行为。
用人单位因员工拒绝加班而开除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继续回单位上班;或者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据此,仲裁委认定互联网公司构成违法解雇,支持张某主张的二倍经济补偿金。
案例启示
看了这个案例,所以,你懂的,什么996的都是违法的。至于为什么能一直实行,主要是互联网公司的工资高、福利好,加上行业特殊性,工作时间本身弹性大,赶项目上线时候,通宵达旦是常有的,大家都能理解和接受。
但是,特殊不代表默许,理解不代表正确。在获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你怎么加班超时都可以,员工能接受,不去举报投诉都OK,同时,理解也是互相的,也都有特殊情况,作为用人单位,丝毫不考虑员工的特殊情况,不理解员工的难处。
互联网公司这种所谓的“执行力”文化,以牺牲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为代价,无视法律的规定,理应收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