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贯彻“正义”殴打小偷被判刑?“私刑”并非正义!

2019-10-14     平安福州

闽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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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一方赔偿瞿某某家属

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瞿某某家属谅解了伍某某等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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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知道

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可国有国法

虽然得到被害者家属原谅

但并不意味着

可以免去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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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

伍某某等七人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伍某某等七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鉴于本案是由被害人盗窃公民财物的违法行为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闽侯法院依法对伍某某等七人减轻处罚,分别判决伍某某等七人犯故意伤害罪,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的刑罚。

法官提醒

本来只是一桩小偷偷窃的小事,却因工地工作人员处理不当最终造成“一死七坐牢”的悲剧。小偷偷窃的行为固然可气可恨,但小偷也有人权,偷窃行为罪不至死。除暴安良应有度,遇到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切不可以暴制暴,应及时将嫌疑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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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闽侯法院

编辑 | 万婷、柠檬君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kI47zW0BMH2_cNUgRAM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