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注意:这些机关无权强制拆除你的合法房屋,拆了就不合法

A市市民小李,2016年,行政机关决定对棚户区进行改造,而小李的房屋正好被划入了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内。但是因为征收方给出的征收补偿实在太少,小李就一直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后,该市的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并要求小李尽快的搬走。

小李并没有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搬走,并且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于是小李所在市的行政机关就自行对小李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那么问题来了:被征收人既没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诉讼、复议的,市、县级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行政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该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如果有关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满意,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该附具专户存储账号和补偿金额、周转用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材料。”

根据上文中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应该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户注意:这些机关无权强制拆除你的合法房屋,拆了就不合法

并且,强制执行申请书应该附有专户存储账号和补偿金额、周转用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信息。也就是说,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自行强制拆除房屋的,违反了上述规定,系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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