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沈阳日报发布《“新型肺炎”流行期间企业依法劳动用工操作指南》
在职工自我隔离期间,为避免疫情传播,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选择允许职工在家办公的方式,该情形下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单位不得以缺勤或旷工为由扣发或减发工资。
1月29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沈阳日报发布《“新型肺炎”流行期间企业依法劳动用工操作指南》
职工被隔离尚未确诊前,该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由单位正常发放工资,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受影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疫情影响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2020年2月1日发布)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同时,劳动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劳动者医疗期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或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劳动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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