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三小车辆”交通违法现象十分普遍,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按照《曲阜市“三小车辆”禁行工作方案》部署,从2019年6月20日起,“三小车辆”禁行工作已经启动,“三小车辆”在禁行区域内不得上路行驶。
可是总有人一意孤行,不计后果。近日,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顾
40多岁的陈光荣没有驾驶证,为了出行方便购买了一辆四轮电动车,但一直没有挂牌。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他和几个朋友聚餐,席间喝了两杯白酒和几杯啤酒。兴致颇浓,几人一直喝到次日凌晨2点方才离开。早晨7点多,陈光荣驾驶四轮电动车外出,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陈光荣被检出血液乙醇含量超标。经鉴定,陈光荣驾驶的小型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驾驶该小型电动四轮车需要考取相应资质的驾驶证,并需要到车管所办理挂牌手续,挂牌后才能上路。
案发后,陈光荣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表示再也不会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汽车上路了。
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曲阜市法院依法判处陈光荣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拘役一般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犯数罪最长不得超过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有话说
电动四轮车、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持有相应资质驾驶证,并办理挂牌手续,一旦发生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承担与机动车相同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
文字丨王洁
来源丨曲阜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