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做工程的除了真正的大佬,实际上很多承保、分包商还是很累的。人前的风光,更多人看不到了人后的各种焦虑。
而且现在做工程各种监管也比以前多多了,动辄一个人伤人亡就是几十上百万。
家里有亲戚做工程分包,说前两年,他们那边儿某个工地,工人从高处摔下,最终赔了80多万,这个承包方相当于一年白干。因为赔了一笔钱,所以资金链瞬间紧绷,几个月才缓过气来。
而本文的官司,就是和工程有关的。
真实案例始末
四川省达州某建设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5日向达州甲、乙两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项目工人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了:
1、意外身故/伤残保额30万(两家公司合计60万);2、被保人100人;3、保险期限为整个2年多的工期。
而保障的范围则为“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者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者残疾,申请赔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理赔时应提供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不幸的是2016年1月29日,工人张某在工地某高处坠亡。医院抢救单记录:高处坠落伤,呼吸心跳停止。而医院的死亡通知单载明:高处坠落伤。
报案后,保险公司告知投保公司,理赔需要安监局出具的“事故证明”,而安监部门则告知义务向投保出具此类证明。
事故后第二天,保险公司给张某家属发出《司法鉴定通知书》,但是张某家属拒绝了。同日,建筑公司和张某家属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赔付100万给张某家属。
而保险理赔则因为证据不过硬而陷入了程序卡壳中……
建筑公司多次催促理赔,但是两家保险公司也表明,要么提供安监部门的“事故证明”,要么提供死者的司法鉴定结果。
最终,建筑公司分别和两家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
保险公司认为:
1、保险金的受益人是张某家属,而建筑公司没有打官司的资格。
2、建筑公司无法提供死者的“事故证明”或者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1、张某家属和建工公司签署了一次性赔付100万的协议;相当于已经将保险金的请求权让渡给了建工公司。因此,建工公司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2、根据一审法院调查,以及抢救记录、死亡通知书,死亡地点等,能够判断张某死亡情况是符合保险范围的。
最终,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各自按照约定,各自赔付建工公司30万。
2018年11月20日,乙保险公司二审败诉。
2019年8月19日,甲保险公司向四川省高院提起复审申请被驳回。
海哥说险
1、在工程领域的保险理赔,一直都是大问题。因为大部分的建筑公司都会如同本案例的公司一样,直接和家属签协议。为何说是“大问题”呢?是因为保险公司理赔往往需要某些部门开具证明,而这种“证明”开多了,是要被停工整顿的……熟悉工程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停工整顿是很麻烦的。
2、这家建工公司买保险的理念还是很不错,分开购买!实际上这种分开购买,也可以放到我们的个人保险。建工意外险大部分的保险条款都是一样,所以这个案例中2个公司一起拒赔实属正常了。
3、为何说我们个人也可以把保险分开买?原因很简单,各家公司的保险理赔规则都有所不同,至少海哥写案例中,已经遇到了好几起一家公司赔、一家公司拒赔的情况。
最后
各位在工地做工的朋友些,一定要注意安全,家人都希望回来的是一个人,而不是一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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