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印发《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市启动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以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以教育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筑牢区域教育高地。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实施方案,评价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评价工作坚持以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原则。
评价体系包括7个方面38项具体内容91个测评点,其中7个方面为
县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
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
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
加强教育保障情况;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教育重大决策、决议、意见和年度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地检查结束后,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县级人民政府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和实地检查情况,形成督导报告,按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结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各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当年县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评价结果予以降等认定:
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或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的;
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
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状况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发生教育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的;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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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攀枝花日报
编辑:姚雪梅
审核:梁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