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区四大街非机动车行驶、停放秩序的通告
酒肃政通发[2019]3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在城区东、西、南、北四条大街行驶、停放秩序,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和良好的城市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四大街(以钟鼓楼为中心,东至东关十字,西至西关十字,南至盘旋路十字,北至酒金路十子)人行道禁止行驶、停放非机动车(含两轮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共享单(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三轮车,下同)。
二、非机动车一律在四条主街道两侧非机动车道行驶。
三、非机动车一律在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规范有序停放。
四、对不执行本通告规定,随意乱停乱放非机动车辆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四条主街道沿街单位、商户要严格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严禁非机动车在责任区范围内乱停乱放。对在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商户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按规定停放。
六、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