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杀人:要求“降低刑责年龄”前,应该弄清楚哪些事?

2019-10-26     Vista看天下


昨晚,大连公安对大连市一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故意杀人案件进行了通报。



警方表示,由于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于10月24日依法对该男孩进行收容教养


早前津云报道称,受害者女孩父亲回忆在女儿失踪到尸体发现的下午,加害者蔡某某曾经两次主动和自己搭话,询问女孩的去向。

当晚蔡某某还在班级群里假装自己是旁观者,称自己不满14岁,认为警方的怀疑是“草率”的。

聊天记录来源 via 津云


而根据新京报报道,至少有三名住在蔡某某家附近的女士反映,自己曾遭到蔡某某不同程度的尾随和骚扰。


因此,这条对蔡某某进行收容教养的通报也将网友们的讨论引向了高潮:


“为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去保护凶手,那受害的小女孩怎么办?”

“应该判死刑,收容教养太便宜他了。”

“现在的年轻人早就成熟了,未成年人只会依仗14岁的限度,越来越大胆。”



这些声音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互联网的舆论场上只要类似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事件出现,大家想问的都是这三个问题——

是不是只要小于14岁的未成年人,不管主观恶意有多大,都不用负责任?

如果把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让已有犯罪意识的未成年人受到惩罚,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能够得到更好的改善?


怎样才能防止这些未成年犯罪者再犯吗?那些收容教养所能起到作用吗?


首先,对年龄进行划定的并不是大家误以为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刑法

之所以需要一个年龄界限,是基于对未成年人可能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考虑。

而根据目前的法律条例,的确不管后果严重程度,这些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者都不需要承担刑事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能逃脱法律责任,不接受任何处罚。


受害者父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和监护人进行民事赔偿。也就是说,即使蔡某某不用坐牢,受害小女孩的父母仍然可以向他和他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根据最新报道,女孩亲属也已经请律师为他们提起诉讼。


但如今的舆论场对法律早已不满,每次出现未成年犯罪(特别是性质恶劣的犯罪事件后)最大的声音都是,14岁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标准来说过高了


刑事责任年龄下调是不是一个适用于中国的解决方法呢?

不可否认的是,低龄化犯罪率正在逐渐提升。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2017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曾经指出,“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数据则显示,我国未成年犯罪中,占比68.08%的初中生是最高发群体,小学生也达到了17.74%的比例。

甚至你能够脱口而出几件让人难忘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除了弑母案,还有2016年广州番禺奸杀小学女生案件,凶手此前还杀害两名其他儿童。

2015年10月,湖南邵东县三名未成年学生因为偷东西被女教师发现后,将老师捂死。同样也是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被送往工读学校。


邵东,警方抓获三名嫌疑人现场

或许国外的法律体系,可以为当下我国的情况做一个参考。


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所施行的《少年法院法》,以防止再犯罪为根本目的。

其中第3条认为,如果根据未成年犯罪者的心智、道德发育程度,在施行犯罪行为时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能据此认识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而在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比如英国,司法部会认为10岁儿童完全有能力区分淘气行为和犯罪,14岁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会被用于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里,也就是说对于 10岁以上但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检方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这些犯罪者有责任能力。


如果可以证明他们知道结果的恶性程度还实施了危害行为,则要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还是三十多年前了。彼时的十四岁孩子是非对错观念的形成过程,和现在的确有许多不同。

因此,民众呼吁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提议,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在民法总则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的今天,是否需要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如何从司法制度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是值得法律工作者思考的问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也正在审议过程中。



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还是一个多维度的问题。

如果如网友所愿,一味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根本解决途径。


实际上《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进行收容教养

但现实生活中,在对这些未成年犯罪者的教育、矫正上,大多数时候并没有做到位。


一方面,监护人的疏于管教本就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潜在因素之一。

在2015至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留守家庭、离异家庭、流动式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出现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比例位居前五。

普通学校往往也不会再次接受犯罪情节恶劣的学生。


就比如去年12月湖南沅江发生的未成年人弑母案。12岁男孩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打后将母亲用刀杀死。由于未到法定年龄,男孩被警方释放。


尽管男孩还有想要返校读书的想法,但学生家长都表示不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再和凶手同校。



至于政府方面的收容教养,什么程度犯罪才会让政府采取收容教养的措施,刑法只是简单说明“必要时候”,而没有做出确切的规定。

有的地方采取的是送进收容所或是少年犯管教所,有的则是送进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但是否送往工读学校,孩子的家长具有决定权,也就是说如果家长不同意将孩子送进工读学校,政府也无法强制执行。


更何况,许多地方甚至没有这样的相关机构。根据新京报报道,2017年年底,国内工读学校只有93所。



所以,除了考虑司法制度的改变,与之配套的社会教育制度也不应当形同虚设,否则只会继续落入“无论刑责年龄是多少岁,这个数字以下犯罪的未成年人都不会得到教育与改过”的死循环。


只有法制社会的不断健全能兼顾法律与社会现状的匹配,也不忽视对未成年人进行良好的培养教育,我们才敢奢望这样的悲剧是最后一次。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fPyLB24BMH2_cNUgxGA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