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块也够判刑?
还判了7个月?
到底是道德的沦丧
还是人性的扭曲?
百因必有果
小法带你看看为什么
(图片源自网络)
2019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夏某来到上饶市广信区罗桥街道罗墩村甘某家,趁甘某家无人之际,从其家后门一楼窗户爬窗入室盗窃,并在甘某家的卧室床头柜的一个女士单肩包里盗得现金43元。
夏某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甘某的邻居发现,并被邻居姜某、郑某等人当场抓获,后被移送给公安部门。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螺丝刀一把。
(图片源自网络)
看到这里是不是一头雾水
你还是没说明白啊
凭什么判这么久?
别眨眼,猛料来了
法院审理查明
犯罪嫌疑人夏某
系盗窃累犯
2007年10月8日
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08年11月21日
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1年8月24日
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3年10月29日
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2015年10月19日
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7年6月21日
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8年7月20日
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真是“干一行爱一行”
这已经不是疯狂试探
而是在作死的路上
一去不复返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夏某的多次犯罪经历、刑满释放时间不长又实施盗窃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夏某从重处罚,遂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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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夏某进入受害人甘某家中,盗走43元,使财物脱离甘某的实际控制,不管金额多少,夏某都构成盗窃罪(既遂),因夏某系累犯,作案多次,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上饶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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