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吗?我要报警!我发现了自己被偷的摩托车。”报案人张某称,偶然在朋友圈看到了自己失窃已久的摩托车。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嫌疑人迅速锁定为一名17岁少年——张某的朋友小吴!而小吴也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原来,小吴和张某是在网络结识,因同是摩托车爱好者,又是同村,两人很快活络起来。一日,小吴电话约张某“聚聚”,但张某说他人在外地,一时半晌回不去。扫兴的挂掉电话后,小吴突然心头一动,因为平日总是在一起玩车,他得知张某有把家里备用钥匙放在门外一个固定位置的习惯。抱着侥幸心理,小吴偷偷溜进张某家把摩托车骑走了,并将其变卖。
后来,摩托车被几经转卖,被一个二手车行收购。说来也巧,车行老板也是张某的朋友。所以,当张某在车行老板朋友圈里见到自己的摩托车时,大为诧异,随即报警。
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对一起涉未成年人犯罪案附条件不起诉,唤醒迷途少年心。
“检察官阿姨,我错了,真的错了,再也没有下次了。”面对办案检察官,小吴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小吴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且涉案车辆已经返还被害人,张某也对小吴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处理。
“小吴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条件。”办案检察官介绍道。经检委会研究讨论,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小吴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
疫情期间,仍处于考验期的小吴主动申请参与了所在社区的防疫工作,帮助社区人员站岗。在考察期内,检察官多次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了解小吴的近况并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
“检察官阿姨,经过这件事我成长了很多,也学到了很多。”小吴表示,站岗时邻居们都夸他长大了,自己也觉得很有成就感。回想自己做的错事,更加后悔不已。自己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辜负大家的信任。
承办检察官介绍说,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该案中的小吴,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可能判处刑罚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且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机关才做出对小吴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检察官表示。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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