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原料申报成本要降了

2024-06-03     青眼

“有松亦有紧”

我国化妆品新原料“开闸”后,近3年里已有近200款原料成功备案,并进入风险监测期。不过,在企业备案新原料的实际过程中,也存在着对于新原料所属情形辨别不明确等情形。

为此,昨日(5月31日),中检院发布了《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1”)和《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2”)两份文件,对新原料申请资料规定中的情形3、4、5进行了进一步的细节明确,为企业提供了更精准的新原料申报指南,而企业的申报成本也有望因此下降。

要求更明确、企业成本或可减少

众所周知,《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下称《资料规定》)中,按照新原料的功能、性状,以及在境内外化妆品中使用或食用历史情况等,将新原料分为6种不同情形,并针对每种情形都提出对应的毒理学试验项目要求。其中,情形3和情形4适用于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该原料在上市化妆品中已有3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原料。该类原料具有一定时间的安全使用历史,普遍被认为安全性有一定保障,因此减免了部分毒理学试验资料。

中检院表示,在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开展技术审评和核查过程中发现,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对3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证明资料的理解存在不足和偏差,存在提供的资料部分关键数据记录缺失等问题。因此,中检院制定了指南1,对新原料的安全使用历史相关资料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以指导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规范提交相关资料,满足新法规下化妆品行业发展和监管需求。

指南1称,如果企业能够获得充足、确切的安全使用历史,能够充分说明拟注册备案新原料在化妆品实际使用中的安全性,可按照《资料规定》情形3或情形4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同时应按照《资料规定》要求,提交相应的安全使用历史相关资料、毒理学试验资料和安全评估资料等。

指南1明确要求,企业在提交安全使用历史相关证明资料时,“应能够充分说明拟注册备案新原料在已上市化妆品中的使用情况,以及上市时间、使用数量、安全性等有关情况。具体可从原料一致性、已上市化妆品类型和上市时间、已上市化妆品使用数量、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等方面,开展资料信息收集工作,并结合已收集资料进行情形判定”。

据悉,对于符合《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情形3的新原料,应当提交第1~6项毒理学试验资料;能够同时提供国际权威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结论认为,在化妆品中使用是安全的安全评估报告或符合伦理学条件下的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的,可不提供急性经口或急性经皮毒性试验资料。而符合情形4的新原料则需要提交第1~7项毒理学试验资料。

▍截自《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而在指南2中则主要对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即《资料规定》情形5)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和判定。

根据指南2,如企业能够获得充足、确切的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且能够支撑拟注册备案新原料安全评估,可按照《资料规定》情形5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食用历史相关资料、毒理学试验资料和安全评估资料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由新原料注备人负责。

据悉,《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对于情形5的规定为,“应当提交上述第2~5项毒理学试验资料,并应根据原料的暴露量、使用方式等对原料进行风险评估”。

▍截自《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对此,多位行业人士均表示,这两份指南对情形3、4、5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让企业更清晰地认识到其所申报的原料应该归属哪一类。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技术经理项威即表示,“此前我们在申请001号新原料燕窝酸时,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当时觉得这款原料既符合情形4也符合情形5的规定,不知道按哪一类申报更为准确。后来为了验证原料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我们按照资料最全面的情形2进行了备案申报,也就是准备了第1-7项毒理学试验资料。”

由于情形2比情形3和情形5中要求的毒理学试验资料更多,因此企业所需要的成本也就更多。如果企业能很清晰地辨别其所申请的原料属于哪一种情形,在申报时也就更精准了,可以避免走弯路和降低成本。有行业人士即表示,如果一个原料原本可以用情形5去申报,但是为了保险起见而选择了情形2去进行申报,则将增加4项毒理试验,“大概就需要多花6-8个月的时间和近80万元的成本”。

由此可见,这两份指南为企业申报新原料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方向,可让企业精准找到所申报新原料所属的情形,避免花冤枉钱。此举亦可推动企业申报新原料的积极性。

避免打“擦边球”的可能性

不过,两份指南的规定“有松亦有紧”,其对符合情形3、4、5的原料也做了更严谨、细致的要求。

譬如,指南1中即规定,对于按情形3、4申报的新原料,需要满足“含新原料的化妆品已上市时间应不少于三年,且至少有一款产品连续销售满三年及以上”的要求”。

▍截自《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不仅如此,企业还要“重点关注连续销售满三年及以上的含新原料的已上市化妆品,确保其有足够的使用数量:如采用终端零售化妆品销售数量(即消费者实际购买数量)为依据,则三年累计销售数量不得低于10000件,其中每年销售数量不得低于3000件;如采用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厂量为依据,则三年累计出厂量不得低于100000件,其中每年不得低于30000件”。

▍截自《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而对于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的新原料,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报企业还应确切掌握不少于100名消费者长期(1年及以上)连续使用同一产品的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某款新原料是已在海外有使用记录的,企业在申报时不仅是需要证明该款新原料的使用记录,还对给原料的使用时间、使用数量等方面提出的明确了要求。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可能存在的“擦边球”行为。例如,某个新原料在国外的使用数据很少,而企业通过自行少量购买来实现“已使用记录”的要求。

此外,在指南2中同样对于按情形5申报的新原料进行了严谨的要求。例如,其中规定企业“应根据安全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中载明信息,与拟注册备案新原料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充分说明二者的一致性或相关性”。

与此同时,企业还要提供新原料“在食品中食用情况和限制要求,如食用方式、用途、食用限量、适宜及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等,并结合拟注册备案新原料进行分析,对食用限制要求中提示的安全风险予以特别关注”等信息。

▍截自《化妆品新原料安全食用历史研究和判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首批新原料有望本月正式“上岗”

有资深行业人士向青眼表示,之所以对化妆品新原料安全使用历史和安全食用历史这2个评判标准,制定专门的填报指南,主要是因为这两项判定依据对于新原料的申报起到了关键作用,决定了新原料的情形分类,也关系到企业的申报成本。“目前这两类新原料也是所有已备案中占比最多的。比如燕窝酸、NMN等均是属于已食用的情形,而不少国际企业申报的原料则是属于在国外已有使用历史的情形。”

另根据国家药监局官网信息,今年已有27家公司共计37款新原料备案。其中赢创运营有限公司、莹特丽股份公司、亚什兰公司等5家外资企业备案了10款新原料,占总备案数的比例为27%。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6月,国家药监局正式公布2个首批新原料,一是由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备案的“001”号新原料燕窝酸(N-乙酰神经氨酸),和苏州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的月桂酰丙氨酸的备案人。根据新原料“3年监测期”的规定,这2款原料若不存在安全问题,则有望在本月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不过,目前仍没有一款符合情形1的新原料注册成功。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规定,符合情形1的新原料为: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以及其他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提交上述第1~12项毒理学试验资料。

不少行业人士均表示,情形1的新原料申报难度较大、对企业创新能力和实力都有很高的门槛,因此还没有企业注册成功。

总的来看,化妆品行业新原料的研发和应用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同时,监管部门对安全性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若首批新原料成功通过监测期,也有望为后续产品的研发和市场推广带来积极影响,从而促进化妆品行业的不断创新和激发市场活力。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f34152d5844ed8a759496c10a464b9e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