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
1.滥用职权
“赵经理,你看我都给您花了50万了,公司怎么对我处罚的还这么重啊,又罚了我将近50万元了。”
“什么50万啊,我不知道啊。”
这是材料供应商贾明到泰安甲房地产公司报销货款时,与新上任的采购部经理的对话。
后来又有一家材料供应商到该甲房地产公司要账,说供应材料的尾款40万元都已经欠了快一年了,赶紧给结账吧。
但甲房地产公司一查帐发现款项早已经结了,钱打到了公司上一任采购部经理刘向前控制的账户了。面对以上两种情况,刘向前坚决否认。
公司决定报警。
经调查,才发现,原来刘向前潜规则了多家材料供应商,索取了高额的回扣,购置了多套房产,可谓是企业的蛀虫。
2.曾权倾一时
刘向前,大学毕业后就进入了房地产开发行业,从基层做起,由于能力突出,慢慢做到了部门副职。
但是不满足于公司的待遇和发展前景,刘向前在2013年就跳槽到了泰安甲房地产公司,担任采购部副经理。
2014年主持工作,2015年任命为采购部经理,而且该公司的采购部是采购、报销一体的,没有刘向前的同意,采购招标不一定能中,中了后期也不一定能按期拿到货款,因为只有他点头,才能够启动报销程序和流转,完成了报销手续才能交付给财务部门付款。
供应商都当他是财神爷供着,可谓是权倾一时。
3.利益熏心
贾明从2014年开始给甲房地产公司供应电缆、配电箱、配件等等,货款达几千万元。但开始资金回流并不及时,甲房地产公司支付款项延迟很长时间,影响了其正常的运营。
贾明就找到刘向前沟通,刘向前明示、暗示的说不能白忙活,大家都是供应商,先给谁支、后给谁支的,也没个什么标准,看谁表现好吧。
贾明就明白了,原来是没给刘向前好处。刘向前提出要百分之十的好处,贾明很为难,这样就极度压缩了其利润的空间啊。
但是没办法,为了能够快速回笼资金,让厂子都运转起来,贾明还是答应了刘向前的要求。从那之后,甲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货款很及时,每次货款到账的当天或者最迟三天内,就会有货款的百分之十转入刘向前的个人账户。刘向前还使用同样的方式向其他的供货商索要了金额不等的回扣。
2017年,由于贾明供应的配电箱配件的品牌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被泰安甲房地产公司所属的省房地产集团公司督察发现,要对其罚款,并要列入黑名单,无法继续合作。
贾明为了能免于处罚,联系刘向前帮忙,刘向前称他可以找赵督察协调这个事情,但得给对方50万,这样才能一把拿住他。
这样贾明就给了刘向前50万元。但后来集团公司出来处罚决定,差价加罚款共计44万元,从向贾明支付的货款里扣除。
2017年8月,刘向前主动申请辞职,公司同意。实际上,这个赵督察,就是后来接任刘向前担任采购部经理的赵经理。这才有了开头那段对话。
这个50万元并没有支付给赵督察,而是和其他的回扣款一样,都转到了刘向前其他的银行账户,一共在青岛等沿海城市购买了三套商品房。
4.自食其果
刘向前到案后,一概否认自己的所有罪行。检察官在阅卷的基础上,充分预测到了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所有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将证据补充完善完毕,最终认定刘向前的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
2019年4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庭从重处罚。
本案历经四次开庭,经过举证质证、证人出庭、法庭辩论等多个环节的激烈对抗,最终检察官以扎实的证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说服法庭。
2019年9月,法院判处刘向前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刘向前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泰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员额检察官沈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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