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江西李垂才案:因拿不出彩礼婚事告吹,他冲进学校炸死42人

2022-05-23     历史战争

原标题:2001年江西李垂才案:因拿不出彩礼婚事告吹,他冲进学校炸死42人

2001年3月6日上午,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村小学传来一片朗朗读书声,孩子们正坐在教室上课。突然一个三十多岁的陌生男子,带着两只装了东西的编织袋,出现在一楼三年级某班的教室外。见状,在给该班上课的语文老师邓某保劝他离开,不要影响学生上课。但陌生男子充耳不闻,趁邓某保返回讲台时,快速闯入教室。

待邓某保转过身来查看,惊恐的发现他手中竟然打着了火,又看见男子手上拎着的两个编织袋。察觉到不妙,邓某保立即大喊:“会爆炸,快跑!”同时,他拉起较近的一名学生就往外冲,可惜还是晚了一步。伴随着一声剧烈的爆炸声,这栋只有两层的教学楼轰然倒塌,相近的四间教室顿时夷为废墟。

在楼里的学生大部分未能幸免,离得近的被直接炸死,远一些的受爆燃过程中冲击伤引起内脏及颅脑损伤死亡。更多的人,因为房屋倒塌过程中被砸伤或压伤,导致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这起爆炸案带来的伤亡令人骇然,42人死亡、27人受伤,大部分的伤亡都是小学生。他们本该有美好的未来、幸福的人生,却因为这场突如其来的爆炸案,一切都毁了。

案情重大,上级对其高度重视,派出全国爆炸技术权威、法医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专案组紧急赶往事故现场参与调查。反复勘验现场、尸体,综合幸存者的回忆,确定爆炸点就在一楼的三年级某班教室内。并找到了疑似邓某保所劝的那名陌生男子的尸体,他的损伤最为严重,全身浅二度烧伤面积达90%。

这具尸体的左前臂呈伸展位,颈部皮肤褶皱处无火药烟晕附着,左前臂与左胸腹部形态种类一致的损伤属一次行程。胸腹间创口内有玻璃碎片,据此可以判断他当时就处在爆炸中心点上,是他点燃了炸药。这名男子是谁?他为何要在校园内点燃炸药?经村民辨认,这名死者为芳林村村民李垂才,他酿成这起重大爆炸案的原因也随之水落石出。

李垂才的前半生过得有些坎坷,1968年9月25日,他生于当地一户穷苦家庭。文化程度不高,很早就辍学谋生,无万载县素称江西“花炮之乡”。花炮是当地的传统出口产品,畅销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全县多数乡镇的农民都有制作烟花鞭炮的技能。李垂才也很擅长,十八岁就开始从事烟花爆竹作业,这也是炸药的来源。

不过干的人多了,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借此发家致富,李垂才就没能借此发家致富。他的家境依然是那么困难,这种情况下养活一个人都很勉强,何况是一个家庭。1997年,他跟一名姓欧阳的女子同居,生下一个女儿。可没多久,欧阳便因家境等原因离开了他嫁往别处,女儿也被送往别处教育。

1999年,李垂才准备与邻村女子汤某结婚,无奈因为给不起汤家要的彩礼告吹。李垂才对此多有抱怨,也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家人与村民都感觉他的性格明显变得怪异。不喜欢跟别人往来,喜欢一个人独处,脾气越发暴躁。动辄与人吵闹,总认为有人在陷害他,害得他孤苦伶仃。实际上从那个时候开始,李垂才应该就在逐渐心理变态,精神扭曲。

这个时候他最需要的就是关怀,但人们的生活都很忙,又有谁顾得上一个“怪人”呢?就连他的家人也不理解,由此,李垂才产生了一个疯狂的念头——报复所有人!2000年7月12日,李垂才在自己的日记中写下:“舍身炸掉杀掉他们……把他们全部打尽”、“我一百斤银粉硝舍身炸光烧光,最少也要炸死他们几十个人”

从写下这些文字到实施爆炸,中间有将近一年的时间,他在这漫长的时间中经历了长期的激烈斗争。或许在期待着有人能挽救他,遗憾的是没有,没有一个人发现他这些疯狂的念头。结果酿成了如此惨案,诚然李垂才的经历可悲可叹,可他不应该也没有权利拉上这些无辜的人一起去死。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一旦被剥夺,那就什么也没有了。

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不管出于什么理由,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明知自己的爆炸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会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不仅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构成爆炸罪,按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择一重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爆炸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仅仅因为自己生活的不顺就要拉上这么多人,李垂才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影响之恶劣难以想象。

即使他没有在爆炸中身亡,按如此严重的罪行判决,也逃不过一个死刑。不过他本人也在爆炸中死亡,那此案就没法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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