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并依法对被告人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9 年 7 月 14 日早上 , 被告人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贵 F3H755 号小型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三小经东心路往麻园路方向行驶。
9 时 32 分行驶至东心路十小天桥红绿灯路处时,碰撞被害人孙某福骑行的摩托车后随即停车 , 乘坐其驾驶车辆的叶某、翟某宇下车扶孙某福并将孙某福的摩托车推到路边后 , 华某随即继续驾车快速前行。
9 时 36 分经过麻园路皇池水汇门前路段时,华某冲上人行道碰撞被害人张某及花台、树木等道路设施 , 造成张某受伤、道路设施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警大队认定 , 华某负该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 孙某福、张某无责任。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张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 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案发时华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15.936mg/100m1; 经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 , 贵 F3H755 号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 85km/h, 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81km/h。
本案通过庭审,公诉机关当庭向提供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华某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具有高度危险性,对正常通行的其他车辆和人员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却无视法律,不听他人劝阻,无证、醉酒驾车在城市人多拥挤时段上路行驶,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他人重伤,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对其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判处。
据此,根据被告人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帆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来源:云上毕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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