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众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都在稳步上升,房子已经成了每个家庭的必备品,大众在挑选房屋的时候,物业是非常重要的考核要素,好的物业意味着会有整洁的居住环境以及舒适的居住体验。相应的,物业费也成了一项必不可少的支出,面对优越的环境,美丽的绿化,舒心的安保,很多业主对于物业费也是非常乐意接受的。
根据现在的市场价格估算,一间一百多平米的房子,差不多一个月需要支付五百多的物业费,一年下来就是将近六千多的费用。价格不低的物业费支出就要求物业公司一丝不苟的提供服务,一旦由任何的闪失,都将带来一番矛盾与争议。
如果是自己每天享受物业部的服务,即使是高昂的物业费也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是压根不享受物业服务,那么要求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是不是不合理呢?张女士曾咨询过:自己继承了父亲的房子,该房屋一直是空着的,张女士依然居住在自己家中,压根没有享受过父亲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但是小区物业仍然要求张女士支付每月六百的物业费,张女士觉得非常不合理且不公平。
人不在小区居住应不应该支付物业费已经成为近几年来比较普遍的纠纷问题,有的地方已经针对这一类纠纷出台了相关的条例办法。《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就提到: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收取不超过60%,停车位空置则免收停车服务费。《江苏省物业管理收费办法》中也规定了:空置房屋的物业费为已有人居住的房屋的70%。
除了上述城市,还有很多地方在积极的出台相关的减免政策,只可惜的是这些办法不同于法律法规,当遇到物业费的缴纳问题时依然要参考物管单位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物业管理法》规定:已经完成实际交房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到物业服务”来拒绝缴纳物业费。凡是因未入住为由不交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恶意拖欠还将负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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