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投保,“90后”盘锦小伙肇事赔偿23万多

2020-01-06     盘锦万事通

为了节省费用,“90后”男子于某,没有为自家货车投保。让于某没想到的是,驾车行驶时因没注意瞭望,竟将受伤倒地的赵某碾轧致死。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某在交强险规定死亡赔偿限额内,足额赔偿原告史某、赵某甲、赵某某、马某11万元;被告于某赔偿原告史某、赵某甲、赵某某、马某经济损失总额的20%,即125914.40元。


男子于某,出生于1992年,家住朝阳农村。几年前,于某买了一辆货车,而后用于运输。为了节省费用,爱财如命的于某没有为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2018年1月13日5时10分许,赵某驾驶摩托车在库二线267km+800m处撞到前方孙某停驶的黑MJ2×××重型牵引车受伤倒地,而后被于某驾驶的辽NN6×××货车碾轧,造成赵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于某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30%,于某20%)。此起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赵某家庭陷入困境,妻子史某等人精神遭受打击,而后史某等人将驾驶人于某、驾驶人孙某、某运输公司及孙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事故车辆承保交强险的某甲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某乙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本起事故已由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死者赵某和被告孙某、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某甲保险公司、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于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责任的划分,四原告的身份关系、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等均无异议。本案中,受害人赵某生前居住在城镇,死亡赔偿金为657520元,被抚养人赵某甲生活费为137478元;关于原告主张事故处理交通费3000元,虽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办理丧事确有该项费用的支出,故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000元;摩托车因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故不予赔偿,衣物考虑损失确实发生,酌定3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赵某的死亡使其近亲属在精神上受到一定打击,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25000元。某运输有限公司,不是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故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基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诉讼费,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孙某和于某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先由被告某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给付,剩余部分由被告某乙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付。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金限额内,足额赔偿原告史某、赵某甲、赵某某、马某11万元,在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史某、赵某甲、赵某某、马某300元,合计110300元;被告于某在交强险规定死亡赔偿限额内足额赔偿原告史某、赵某甲、赵某某、马某11万元;某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史某、赵某甲、赵某某、马谋188871.60元;被告于某赔偿原告史某、赵某甲、赵某某、马某经济损失总额的20%,即125914.40元;驳回原告史某、赵某甲、赵某某、马某其它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cGnKfG8BMH2_cNUgmlQ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