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崇左市首例特大网络赌博案——王某某、赵某某、曾某某等16人开设赌场一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等16人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以来,王某某通过互联网获取六合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与赵某某、曾某某等人合伙坐庄,并将赌博账号给覃某某帮助招揽参赌人员,利用网络赌博账号下注参赌时时彩、六合彩。
2018年世界杯期间,王某某从庞某某处获取“皇冠”赌球网站的代理账号后,伙同赵某某、曾某某等人一起合伙坐庄,通过下级代理覃某某、陆某某、吴某某等人招揽赌客。本案的其他被告人中,除部分是帮助王某某、赵某某、曾某某等庄家收取赌注外,还有部分是帮助本案以外的其他庄家收取赌注,从中抽头渔利。另外,各庄家之间以及各被告之间也有相互投注对赌,涉及人员众多,赌资数额巨大,已查明的赌资数额就超过1400万元。
2018年7月11日,王某某、赵某某、曾某某等网络赌博犯罪团伙被崇左市公安局专案组依法查处,当日共扣押奔驰、宝马、奥迪、路虎、保时捷等豪车十多辆,冻结涉赌资金近一千万元。
近年来,由于传统的赌博方式已被严厉打击,不少赌徒利用网络赌博互动性强、隐蔽性强、支付方便、证据保全难等特点,将赌场开到了网络上,牟取巨额暴利,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性。
检察官温馨提示:赌博害人害己,轻者家财散尽,重则妻离子散,不管是传统的赌博或是网络赌博,均不可触碰,否则一失足将成千古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是指行为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年8月31日 公通字〔2010〕40号)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来源:扶绥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