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保单”2个月出险,保险公司只赔1500元,法院判赔4万

2019-10-06   海哥说险

中午推送了一篇关于等待期内出险,然后保险公司赔付已交保费,后来打了多次官司,法院都是判决保险公司赢。

那个案例之所以输,就是投保人没有实打实的证据,来证明保险公司没有讲解“等待期”,加上引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款,因此输了官司。

本文的案例,依旧是一个等待期内出险,但是打官司却打赢了的案例。

我们看看是如何赢的!



案例始末

2018年8月29日,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等待期90天。

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5日,付某在河北省唐山市某医院因“宫颈原位腺癌”住院治疗,病理符合涉案重疾险的“原位癌轻症”理赔定义,但是属于等待期内出险。合同约定“轻症”保额4万。

出院后,付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2019年3月19日,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付小辉理赔给付1495.9元后终止保险合同。由此产生理赔纠纷。



双方在法院质证后,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1、涉案保险合同“等待期”系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3、上述规定明确了保险人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应承担提示注意和详细说明两项义务,提示要达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说明要明确且详细,对有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书面或口头的解释和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其提供的案涉保险合同中有对“等待期条款”做了阴影处理,在合同回执有付某签字的加黑体字内容及电话回访录音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对合同内容及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注意和详细说明的义务,故案涉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扣除保险公司已经理赔的1495.9元后,保险公司应该继续履约赔付38504.1元,同时依据合同规定,合同继续有效。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至河北省唐山市中院。



二审中,保险公司认为:

1、一审法院认定“等待期”为免责条款错误。

2、一审中,付某的证人董某系保单代理人,也是其亲属,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证言不能单独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对于销售过程方面的问题回答为“不知道、记不清”;证人董某对于质询“销售给投保人的保险条款内容是否知晓”董某回答为“我记不住”;而法官问其销售保单时是否告知了投保人“免责条款”时却回答“没有”;证人且表示系别人根据她的工号操作,但是表示自己收到了佣金。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法院不应该采用。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各项事实。

2、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与付某签订的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等待期”的免责条款认定问题。

3、对于保险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各项告知,但在一审庭审时,保险合同的经办人员出庭证实未告知被上诉人免责内容,且保险公司对“等待期”的概念并未使投保人充分理解,在“等待期”内发生合同条款附录1、2、3中列明疾病的后果并未释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对付某显失公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并无不当,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采纳。

综上所述,2019年9月1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海哥说险

1、这种亲戚类的保险,说实话,真没有几个保险业务员去给亲戚讲述各种保险条款;况且这是家人信赖,因此这类保单往往都是投保人一句“我信你”然后不会去了解任何保险权益。

2、这个案例中,如果代理人董某“大义灭亲”的说投保中给家人付某讲了各种情况,海哥相信,保险公司绝对认为这是有效证人,有效证据。

3、那么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呢?就《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的条款而言,保险合同“等待期”条款和“免责条款”是平等地位的保险合同构成部分。“等待期”并非“免责条款”的细则说明。如同海哥在今天中午推送的文章中说的一样,援引《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将“等待期”打入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则变现的把“等待期”变成了一种免责形式。从而判决该条款无效。这是一种司法逻辑。

4、本案例能连赢2场官司,和证人证言,和律师找到了合适的引用法律条款都是有很大关系的。保险官司虽然投保人赢的层面大,但是也要注意细节和司法逻辑。否者输掉官司也只有哭泣。



最后

我们写保险案例,收集的肯定都是已经发生过的纠纷,而大量的已经成功理赔的案例,属于正常的该赔,对于理赔金受益人而言,都是该赔的,没有宣扬的必要。

相反,通过写拒赔、写纠纷的保险案例,我们能看到更多的纠纷细枝末节。更多的纠纷事由则让我们充分的看到保险拒赔一般是什么原因,我们如何去规避;同时我们大量的引用法律条款,解释这些司法逻辑,让大家在遇到保险纠纷的时候,知道该怎么办。

写保险纠纷并不是宣扬社会负面,也不是抹黑保险,而是把真实的案子放上来,有一说一有二说二。用案例来普及保险,用案例来普及规范投保的重要性。

本文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文/海哥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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