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自杀”,保险公司是不赔的。但是实际上并不是绝对,“自杀”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赔付:
1、保险合同系长期型保险,有身故赔付责任,合同有效,且成立满2年的,被保人自杀可以赔付保险金。
2、被保人自杀时没有行为能力的,例如买了保险后,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精神方面出现问题【需要鉴定】,自杀时精神不受自己控制,这种情况也可以赔付。
而在实际保险理赔中,若保险公司以“自杀”为拒赔理由,则需要举证!大多数时候,保险公司是举证失败而赔付的。
本文的案例,就是“自杀”引起的保险纠纷。
早在2013年5月,河南张女士就为儿子小马在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一份定期30年的保险,基本保额10万,该险由主险“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组成。
2015年12月底,张女士再度为小马在该公司投保一份保险期限6年的“两全分红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理财险”】,缴费期限3年,首期保费50万。
2018年5月,小马在家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张女士及其妹妹对于小马死亡时,家里的情况描述为:家中门窗紧闭,且厨房煤气罐没有煤气,房间还有炭火。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中记载的死因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保险公司走访调查后,认为小马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但是死亡的根源是“自杀”,故涉案的2份保险应该按照自杀情形赔付,而非意外情形赔付。随后保险公司赔付张女士保险金162.2万。
张女士不服,认为小马死亡情况属于意外事故,2份保险赔付应该按照意外身故条款补充赔偿相应保险金。
2019年11月25日,二审法院审理一审卷宗,以及双方的证据、辩词等之后认为:
1、保险合同中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保险公司主张小马属于“自身意愿自杀”的情况,但是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仅凭推断认定,法院不予支持。
2、张女士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未赔偿部分保险金的同期利息,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一般身故”情形赔付保险金,双方对于小马身故属于“一般身故”还是“意外身故”存在争议。故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保险按照意外身故情形,2份保险补充赔付171.7万元保险金。
1、为何动辄上百万?
在2013年的保险,若按照一般身故,赔付的是已交保费,但是按照意外身故那么就是赔付保额10万。
2015年的理财险,年交保费50万,已经缴满3年,合计150万的保费。根据合同约定,该份保险一般身故情形赔付只比已交保费合计多点儿,这从保险公司第一笔赔付162.2万就可以看出;但是依据合同约定,若是意外身故,则按照“2x基本保额x已缴费年限”,意外身故赔付金额高达300多万。
2、从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到,由于医院的权威死亡证明只有“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没有写“自杀”,小马也没有遗书、遗嘱等表露出“自杀意图”(即使有也不可能给保险公司看到);同时也没有公安机关介入,所以保险公司所有的“自杀”均只能是推断,而没有实际证据。故本案中,法院判决并没有问题。
3、说到“自杀”,突然想到前天晚上,一个群的群友说,本群的一个群友在家上吊自杀,年仅26岁!熟悉这位自杀群友的朋友推断说:这个群友和别人合伙创业被坑几十万,为此家里负债累累,也导致群友本身患“抑郁症”,一个人独居情况下,自杀也没有人发现。
建议各位,多关心关心身边独居、长期不更新朋友圈、平时表现出压抑的朋友,毕竟现在生活、工作压力太大。社会上也充满了各种没有人性的坑,每个人对坑的承受力不同,所以千万不要以我们自身的抗压能力去衡量别人的抗压能力。
在这个充满各种压力的时代,我们应该多些包容和沟通,大多数表示“孤独”的人,实际上都是“抑郁”的前兆……
更好的保险方案,关注我们吧。
要获取2000元少儿重疾、医疗、意外保险方案,关注我们后,私信“少儿”可以得到相关信息。
或者点击下方“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