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代开发票赚快钱?触碰红线必受惩

2024-06-25     川渝本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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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赚快钱?触碰红线必受惩!

在现实生活中,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开票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发票呢?

虽然购买手机的交易是真实的,但是即使是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非购买方开具发票仍属于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虚开发票行为既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包括: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张总和涉案企业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张总属于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涉案企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您能否结合具体的征收管理实际,给我们大家介绍一下,到底什么是虚开发票?

在真实的征管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表现:一种就是暴力虚开。有些不法分子就专门成立公司、专门虚开发票,开完就跑。二是富余虚开。我们这个案例就属于这种。真正发生业务的人并不需要这个票,这个发票就富余出来了,被不法分子盯上,通过各种手段,比如给你点手续费引诱你把发票信息换成他需要的发票信息,从而把你真实的发票变成了虚开的发票,又卖给不法企业去偷逃骗税。三是高冒虚开。一些企业虽然有真实的交易,但是开具的金额高于真实交易的金额。

这种网店开具的发票和我们之前使用的传统的纸质发票,它们的效力有没有区别呢?

没有区别。随着电商经济的蓬勃发展,像京东、唯品会、苏宁易购等等电商平台,他们与真实货物购买方,也就是我们消费者一般是不面对面,而通过虚拟的账号完成交易的,因此无法像传统线下交易一样,为消费者及时开具纸质发票。

根据我们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事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由此可见,无论是电子发票还是纸质发票,只要是我们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的合法发票,它们的效力都是一样的,使用管理要求也是一样的。

为什么电商平台的交易模式这么容易被利用呢?

首先,由于涉及京东、唯品会、苏宁易购等等电商,因电商与真实货物购买方不能面对面,通过虚拟的账号完成交易,无法确定货物真实购买方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买方是否一致。这就在无意中为虚开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其次,由于手机、通讯设备等电子产品,有别于生产设备、原材料等生产消耗品,属于是终端消费品,且全国联保,联保期间不需要凭发票维修、维权,这是许多电商平台形成“富余票”的重要原因。再加上,近年来经济下行,而国家出台了“留抵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多的不法份子开始利用“富余票”从中谋利。

以本案举个例子,我们买卖手机,增值税税率为13%,加上留抵退税等优惠政策的落地,不法企业通过较少的手续费从黑中介手中凭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仅可以抵扣销项税款达到少交或不交税的目的,甚至还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直接赚到10%的差价。这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形成了一种“薅国家羊毛”的产业链。

本案中那些买了张总发票的企业会有哪些违法后果呢?

首先,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一方面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若利用这些发票抵扣税款,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构成偷税。具体来说,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不法行为还将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偷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信用等级会直接判为D级。此外,涉案企业甚至将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将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企业被纳入税收“失信主体”的,除了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限制企业金融相关服务等外,还影响企业招投标、从业资质认定等。

对于个人而言,这些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的法人代表,如果成为被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则会被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 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对符合阻止出境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机关对企业法人代表予以阻止出境。

涉案企业和个人因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可能需承担某些刑事责任呢?

当然有可能。根据最高检、公安部最新联合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简单来说,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论是纸质发票还是电子发票,都不能虚开,否则都有能面临触犯刑法的后果,不法企业和个人不仅会面临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企业而言,诚信经营是企业文化的基石,是企业长久发展的保障。虚开发票或许能带来一时的利益,但长远来看,这种行为将严重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誉,甚至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导致不可挽回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章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编辑:盖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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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be5affab6c4e909204f9ae259e5844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