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慈善信托为何增速快?因为有这些优势!
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首次从立法层面提出“慈善信托”概念,并明确其适用范围,条款中规定慈善信托管理方式由“民政部门备案”。慈善公益界、金融及信托界、法律界都找到了共同的话题,高净值家族纷纷尝试。
截至2022年末,慈善信托累计备案数量达到1184单,累计备案规模达到51.66亿元。其中,2022年备案数量达到392单,比2021年增加147单,创历年新高;备案规模11.40亿元,较2021年增加4.93亿元。
截止目前,我们汉正家族办公室参与设计或者担任监察人的慈善信托也已经有50余单。
慈善信托为何能增速这么快呢?捐赠者为何会选择“慈善信托”的方式参与慈善事业呢?大抵是因为慈善信托具有如下优势:
优势1:设立简单、成本低
1.1. 设立手续简单:委托人发起设立,签订书面信托合同,备案
- 慈善信托由委托人发起设立,慈善信托的设立流程包括:慈善信托的发起、慈善信托合同的签订、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及慈善信托备案等环节。《慈善法》下,慈善信托的设立充分尊重信托当事人意思自治,慈善信托的设立不再像公益信托设立需要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许可,慈善信托的相关当事人发起并达成合意,即可设立慈善信托。
1.2. 资金门槛低:无资金要求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的财产范围、种类、规模及信托期限均由信托文件自行确定。法律对慈善信托的成立资金没有限制性规定,比起《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来说,非常亲民。慈善信托委托人依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设立即可,这对个人、家庭、企业、组织以及有个性化捐赠需求者来说,提供了更好的选择。在实践中,2019年规模最小的“千心千元意定监护慈善信托”,其受托财产为5000元。
1.3. 运作成本低:无须设置专门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
- 相对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设立需要经民政部门的批准,需要具备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需要有自己的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并未对这些条件作出约束和限制,慈善信托设立要求只有合格的信托当事人、纯粹的慈善目的、信托财产明确合法、信托文件采用书面形式、依法办理备案。
优势2:运作灵活
2.1. 资产财产支出灵活:无支出时间和金额限制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由慈善信托文件约定。也就是说,委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受托人自由约定慈善信托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对比《慈善法》对于基金会关于公益支出进度规定的约束来说,这种自由度让慈善信托委托人可以对慈善信托财产做出更长远和更个性化的安排。《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2.2. 存续期灵活:短至1年,长至几十年或是永续存在
- 慈善信托的期限,可长可短,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或者永续型。近日,中国慈善联合会信托委员会发布了《2019年慈善信托发展研究报告》。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新设的慈善信托期限仍以短期为主。全年备案短期(5年以下)慈善信托59单,占总数的50%,较上年增加了21单,同比增长55%。中长期、不固定期限及永续慈善信托的数量较上年有所增加,但增长速度缓于短期慈善信托。从实践案例看,期限较短的慈善信托有两大特点,一是资金规模小,一是有着阶段性任务的定点扶贫类。
优势3:更好体现委托人意愿
3.1. 基于信托法律安排
- 可通过信托合同与受托人约定慈善目的、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受益人范围、筛选方式、财产使用、双方权利等明确事项,确保委托人慈善目的实现。
3.2. 基于《慈善法》
- 委托人对慈善资产的运作和支出有知悉权,对慈善信托本身有撤销权,对受托人有变更权,同时可引入监察人角色,加强监管力度。
3.3. 自由选择受托人
- 根据信托资产规模和慈善目的,可选择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做受托人,或同时两者做受托人,也可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引入资产组织作为慈善项目执行方,依托各自优势,做好增值保值,落实慈善目的。
优势4:实现资产增值保值,永续存在成为可能
4.1. 信托财产可以保值增值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 受托人为信托公司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基于其金融投资理财优势,在资金的增值保值更能实现,尤其对于大额慈善资产,合理的投资理财,可实现永续存在,从而更好实现家族慈善传承。
- 受托人为慈善组织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在指定的投资方式之外,自由约定其他可行的投资保值增值方式,让信托财产通过投资实现规模不断扩大。
4.3. 基于信托制度,慈善信托的资产是独立账号设立和独立运作的,更好实现风险隔离。由此也更适用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结合的方式。
优势5:更利于建立慈善战略和品牌
5.1. 个性化品牌
- 慈善信托可以建立委托人的个人或家族慈善品牌,这比成立基金会来说成本和难度要降低很多。所以在个性化的品牌建立上,对于委托人,尤其是家族来说,更具吸引力。慈善信托作为慈善事业新模式,在各界媒体持续关注下,委托人设立特色的慈善信托,非常有利于提高品牌影响力。
- 在设立数量与设立规模屡创新高的同时,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也渐趋多样化、专业化与特色化。“慈善信托+财富管理”、“互联网+慈善信托”等模式不断涌现,更紧密地贴合了当下不断变化的慈善公益形态以及满足高净值群体对于家族财富管理与慈善捐赠的需求。
5.2.政策利好
- 政府鼓励: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四次批准公益慈善信托,四次批准信托公司作为公益慈善信托的服务主体,并增加了数量更多的慈善组织从事慈善信托活动,体现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对利用信托制度发展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视。
5.3.社会公信力更强
- 基于慈善信托的法律架构,慈善信托本身的公信力建设就自带优势。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信托合同,要在民政部门备案,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工作计划,“慈善中国”信息平台将完成与地方自建慈善系统的数据对接,届时该平台将真正实现全国慈善信息“一张网”“一个库”。随着“慈善中国”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和《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尚未实施)的配套实施,将有效提高慈善信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提升慈善信托的公信力,便捷社会公众的互动参与。
相对于传统慈善组织拥有的资产规模,目前的慈善信托只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但慈善信托的优势,或将成为国内慈善活动的主流。如果用一句话来总结慈善信托的优势,那就是“既放心、又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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