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调岗算旷工?年假没休能得到补偿吗?法官教你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2020-04-30   华龙网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4月30日9时讯(记者 李袅)“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今(30)日,重庆一中法院联合辖区江北区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据此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据悉,2019年,重庆一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14108件。重庆一中法院结案1327件,结案率达97.57%。

不接受粗暴调岗被辞退 获赔5.4万余元

家住渝北区的曾某是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名物管员,2008年5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曾某的工作地点为重庆市,某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曾某的工作地点等。合同期满后,双方两次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延续原劳动合同内容。

2018年7月,某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曾某被调整到奉节县某项目协助开展物管工作,曾某恳请公司考虑家庭特殊情况收回调整通知。此后,该公司再次通知曾某到奉节某项目报到,曾某认为公司的调岗不合理,仍到之前渝北的项目上班。

不料,该公司以曾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解除了与曾某的劳动合同。曾某则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自入职以来一直在渝北区工作。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渝北区的项目并未取消,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曾某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出于公司生产经营之必需。虽然渝北区与奉节县同属于重庆市管辖区域,但二者相距数百公里。该公司的调整行为将显著增加曾某的工作、生活成本,对曾某的工作、生活有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调整不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调整,不具有正当性。

同时,曾某在知晓调整通知后,第一时间向公司反映了工作地点调整对生活的影响,希望公司能够撤销通知。在公司坚持不正当调整的情况下,曾某仍准时到原工作岗位上班,以积极的方式对待公司的调整。某物业公司以曾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据此,法院判决某物业管理公司向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600元。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虽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但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滥用该权利,人民法院仍应审查用人单位调整行为的正当性。如是否确为生产经营之必需;是否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否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歧视性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用人单位的不当调整行为,劳动者切莫采取旷工等消极方式对待,而应采取向用人单位递交意见书、坚持到岗等积极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促使用人单位纠正之前的不当调整行为。

带薪休假未休完 工资补偿三倍付

牟某曾是一家公司新能源板块总经理,他与某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保证每年不少于15天的年休假。2018年10月1日,牟某从公司离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诉讼中,牟某自认2018年已休年休假5天。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约定高于法定年休假天数或工资报酬标准的,均合法有效,不属用人单位单方给予劳动者的劳动福利,未休假均可按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合同约定牟某每年享有15天的年休假,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牟某自2016年12月1日入职,至2017年11月30日连续工作满12个月,此后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至2018年10月1日牟某离职为止,折算牟某2017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1天,2018年11天,尚有7天的年休假未休。

据此,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按法定日工资收入300%的标准,向牟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官说法: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同样应支付未休年休假3倍工资。

遭遇工伤一段时间后辞职 他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获支持

秦某于2008年7月入职某货运公司,从事驾驶工作,该公司为秦某参加了社会保险。2016年9月,秦某在驾驶车辆运送矿石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鼻骨等多处受伤,此后被认定为工伤。一个月后,秦某回到了公司上班。

2017年1月,秦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经某货运公司申报,秦某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140元。2018年12月,秦某以受伤部位经常疼痛,严重影响行车安全,不适合在公司上班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与某货运公司的劳动关系、某货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该案中,秦某因工致残,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秦某提出与某货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解除秦某与某货运公司的劳动关系、某货运公司支付秦某经济补偿金7.2万余元等。

法官说法:

工伤职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能否同时取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虽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不应限制理解为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据此,工伤职工可以同时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