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保护费”不成砸场子 重庆江津两男子寻衅滋事被判有期徒刑

2020-04-29   华龙网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4月29日16时30分讯(记者 李袅)去茶馆收取保护费不成,两名男子居然伙同他人上门砸场子。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审理了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黄某、易某一年四个月和一年二个月的有期徒刑。

2019年,家住江津区珞璜镇的黄某、易某伙同其余3名男子(另案处理)向当地门店经营者收取保护费。黄某、易某等人前往珞璜镇一家茶馆,威胁“不拿钱就砸店”,成功迫使其经营者向其支付保护费1200元,几人将其平分。

随后,黄某、易某等人在前往隔壁另一家茶馆收取保护费时,遭到了茶馆老板秦某拒绝,几人因此怀恨在心。数日后,几人再次来到秦某经营的茶馆,将茶馆内的3台麻将机、1台洗衣机、1台冰箱、22张塑料凳和4张木凳悉数砸毁。经认定,上述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4月底至5月,黄某、易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易某拒不认罪。

江津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供图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易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易某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综合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江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易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提醒,寻衅滋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严重阻扰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