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夫妻双方

2019-10-28     法宝小琳

随着当下经济水平的提高,大家手里的“闲钱”越来越多,抱着与其“死养母鸡不下蛋”,不如借出去,还能捞点“利息钱”的想法,于是民间掀起了一股“民间借贷”的狂潮。结果可想而知,许多人非但利息没捞着,连本金都打了水漂。那么在借款诉讼中,如何保障借款的收回呢,下面我们讨论关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夫妻双方的情形。

最近,最高院判了一个关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能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再审案件,我们来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美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宗红。

一审被告:黄栋梁。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玲玲。

再审申请人黄美霞因与被申请人王宗红、一审被告黄栋梁、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印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美霞申请再审称:原审错误适用法律导致将案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黄栋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黄栋梁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虽然黄栋梁是以个人名义向王宗红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王宗红将款项汇入黄栋梁账户后,黄栋梁随即将款项汇给黄美霞,经由黄美霞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黄美霞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因此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认定黄栋梁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黄美霞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经过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双方的焦点在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否需承担责任。很明显,本案中,丈夫黄栋梁以个人名义借款偿还印染公司的债务,而该债务是经过妻子黄梅霞的账户打给印染公司,很明显妻子是之情并且是支持的,也就是说丈夫这笔个人名义的借款实际上是用于偿还家庭债务,因此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哪怕借条上只是丈夫个人名义签署名字,但是用于家庭生活债务等支出的,另外一方仍需承担责任。

法宝律师提醒:

借款发生纠纷时,债权人不管手中有没有证据,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在起诉时统统将夫妻双方列为被告。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债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的责任在于借款配偶的另一方,由其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个人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共同作为被告起诉,有巨大的好处,一来可以多个人承担责任,确保借款能大概率得到偿还,二来也不用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时夫妻共同债务,等于是不干活多拿一份保障,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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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ahjOFm4BMH2_cNUg2F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