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三优 | “沂蒙风暴”执行故事

2024-06-17     海报新闻

自临沂中院部署于6-8月份开展“沂蒙风暴”之夏季攻势集中执行行动以来,各县区法院坚持每周至少一次集中执行行动,持续努力以实际行动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兑现为“真金白银”。

郯城法院:“我的房子回来了”,九旬老人按下舒心手印

张波是郯城法院执行局经验丰富的老执行法官。这一天,他接听了无数电话,整理了一摞摞卷宗,送走了一波又一波当事人后,时间已近傍晚。办公室的书记员们陆陆续续都回家了。“走,老廖,咱再去趟杨集,听说丁某回来了!”正在办公桌前翻阅卷宗的廖成龙,早就等着他这句话了。说罢,俩人匆忙上了车,廖成龙一脚油门,载着张波直奔30公里之外的杨集镇。

这已不知是张波第几次去杨集看高老太了。高老太今年已是90岁高龄,她生养了四个女儿,老伴儿丁某某去世后,他的侄子丁某私自将原来老两口居住的房屋占为己有,不仅将自己的东西堆放在院落里,还把房屋上锁,不让老人居住。高老太无奈将丁某告到了法院,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约定丁某在规定时限内清除堆放在高老太院内的附属物,并将房屋及院落返还高老太。奈何丁某言而无信,到期后不履行清除、返还义务,仍继续霸占房屋。高老太只得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关高老太的问题,张波不敢有丝毫怠慢。他第一时间查封了丁某的账户,但是狡猾的丁某早已躲藏起来不知下落。

“这高老太一直住在女儿家里,长此以往也不是办法。当初高老太的老伴过世,是她侄子丁某给送的终,这丁某就理所当然的认为,老两口的房子应该给他,这可能牵扯到地方风俗,咱要是强制执行肯定达不到理想效果……”一路上,张波皱着眉,絮絮叨叨地和廖成龙谈论着案件。

经过一段曲折颠簸的乡村小路,车开到了高老太的二女儿家。高老太看到警车来了,颤颤巍巍的迎上来,“张法官,你又来了,村里人都看着丁某来家了,你得好好给我做主啊,那房子是俺老头留给我的,不能给他占着啊”,高老太握着张波的手,浑浊的眼睛里泛出了泪花。

经过村民带路,张波终于见到了丁某,这位和自己年龄相仿的被执行人。“村里都这样的,我给他送终,他的房子就得归我。”丁某还是一口咬定房子就是他的。

“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占、哄抢和破坏。房子是高老太的,你这样霸占着是违法的。当初你给高大爷送终,那是你的孝心,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就该把房子给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我们可以扣你,还能罚款的!”张波的话,句句掷地有声,打在了丁某的心头。

院门打开了,老人舒心了

“你好好想想,明天答复我!”张波拍了拍丁某的肩膀。

第二天一早,张波来到办公室,通过执行协作系统打电话联系了几个“外援”后,拉着廖成龙就出发了。

麦收时节,天气闷热,张波顾不得擦去脸上的汗珠,下了车就往高老太家里赶。不一会儿,张波电话里提前联系好的民政局工作人员、村干部们都来了,渐渐地,周边群众听说有法官要在这里执行案子,也纷纷凑了上来。

“你占着老人的房子,让老人无家可归,你于心何忍?”“你也有父母,如果哪一天你家老人的房子也被人占了,你会怎么想?”“本来给你大爷送终,那是邻里都称颂的功德事,你怎么转脸还霸占了你大娘的房子?”……民政局工作人员、村干部齐上阵,一句句话雨点似的“砸”得丁某满脸通红。

“做人可不能这样”“连他大娘的房子都占,有点缺德了”。围观群众也你一句我一句地批评丁某。张波感觉时机到了,立刻向丁某亮出了拘留决定书,慑于法律的威严,丁某最终同意归还房屋。

高老太在结案申请书上按下手印

在丁某拿来钥匙打开大门的瞬间,高老太看着熟悉的家,再也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不禁老泪纵横,颤颤巍巍地在结案申请知书上按下了手印,至此,这场持续多年的纷争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高老太拿到了心心念念的房子,张波放下了一件心事。但是这不是真正的结束,往后的日子里,他还会跟踪关注后续土地清场情况,还会去看看高老太哪里需要帮忙,还会在来来往往间,传递更多的司法温情和力量。

高新法院:“终本”不“终执”

“终本清仓”化解“沉睡”案件

葛某与叶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叶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敦促叶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叶某却玩起了“躲猫猫”,执行干警多次主动上门查找叶某的下落,均未发现叶某踪迹,通过线上、线下多次查控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终本并非终止执行,“终本清仓”专项活动开展后,法官第一时间与葛某沟通,对该案恢复执行。案件恢复后,叶某多次躲藏,藏匿踪迹,致使案件找不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次行动中,执行干警通过线下踩点终于发现叶某下落,顺利将叶某拘传至高新区法院。通过执行威慑+释法明理,叶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积极还款,并向申请人道歉。申请人表示谅解,并同意放弃部分利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案件圆满化解。

河东法院:巧借破产管理“千金方” ,妙解养殖户“燃眉急”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季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季某向刘某支付赔偿款52.89万元,但季某支付了10万元后,便不再继续履行义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现场调查发现,季某经营了一家养殖场,养殖了1300余只大鹅,鹅蛋一部分用来出售,一部分用来置换鹅苗,待鹅苗长大后,再对上一批产蛋量低的大鹅进行出售。经过执行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季某同意每个月向刘某偿还5000元。但由于鹅蛋的价格受市场影响波动大,且在养殖的过程中,鹅苗也会出现死亡的情况,加之之前季某没有按时支付赔偿款,刘某对季某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持怀疑态度,二人始终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执行法官考虑到,如果将季某养殖的大鹅、鹅苗和鹅蛋进行查封、处置,不仅不能全部偿还刘某的赔偿款,还会造成季某无法继续经营,彻底失去经济来源。为详细了解季某的经营状况、经营风险,执行法官多次到季某养殖场调查养殖数量,购买饲料、疫苗等支出情况,核实近三年交易账单。掌握了基本情况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参照破产程序,借助“破产管理人”,对季某进行经营监管和债务管理。管理人对季某负债进行集中管理和清偿,给季某预留足够经营成本后,每个月从经营利润中拿出5000元偿还给刘某,直至季某偿还完全部债务为止。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尝试借助“破产管理人”,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对被执行人进行经营监管和债务管理,有效释放查封财产的生产功能和使用价值,为被执行人赢得“自愈期”。该案的执行既依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满足了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变“两难”为“双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ae7b35892c5cf8d4eb7c2e5417d921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