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不允许买卖农村宅基地,那农村农民之间可以买卖吗?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在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进行自由交易买卖的,农村也实行了一户一宅政策。那么,如果买卖双方都为农村户口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宅基地吗?

这里是不可以的,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的,但是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是可以进行自由交易的,但是这个交易是有前提的:是要求买卖双方的户口都为农业户口并且还是属于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如果你想要更改宅基地的所有权,要求进行房屋过户,那买卖双方都要在场,并且是购买方在进行买卖交易之前没有进行过其他的退出宅基地和宅基地房屋交易的情况才可以申请宅基地获批。

因此,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流转是可以在本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进行的,但是不可以自由的进行买卖。

所以说,任何事情都要按规矩来,就算是农村户口的农民也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农村宅基地的。

宅基地本身不能买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出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据法律规定获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兼并、破产等情况导致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规定发生转移的除外。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个人或村民用作住宅基地而利用、占有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且,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又有了进一步的深化。有效的推进了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农民闲置农房和闲置宅基地政策,探索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所有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民房屋财产权和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农民房屋和基地使用权,不得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宅基地买卖,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私人会馆合别墅大院。

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是有条件的

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宅基地的申请主体取得的使用权。所以该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可以转让。现在,根据法律限制的“一户一宅”规定,有权申请宅基地的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内部成员,如果购买了涉诉宅基地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村民,为了防止出现“一户两宅”的情况,该村民就不可以再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建房了。

同时,如果有村民需要建造房屋,并符合相关建房法律规定的建房条件,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的。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可以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在购买宅基地时也应具备该条件。为了有利于对集体土地的保护和长久规划,就要有效的保证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身份的特殊性。根据相关规定,是不允许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宅基地流转的。

再次,农村房屋买卖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受到限制

就最近几年来看,虽然部分地区在进行产权登记制度,但是也有地方没有进行这一制度。所以,即使房屋买卖完成了,但是买受人是无法受到房屋所有权人该有的法律保护的。从法律角度来说,事实上的买卖行为虽然已经发生了,但买受人是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因此,也就是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只要买卖双方订立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买卖合同,就应当认定买卖该合同是有的效,宅基地使用权也进行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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