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清两代,地方行政机构主要分为省、府、州、县,而最高行政长官则是总督、巡抚。然而,在此之前的两宋时期,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立和最高行政长官的设置是如何的呢?
北宋建立之初,赵匡胤对唐末以来的节度使割据现象有了深刻认识,他意识到即使百个文官贪污也难以与一个武将造反相提并论。因此,为了避免地方势力对中央政权的威胁,他对地方行政机构进行了巧妙布局。北宋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主要分为三级,即路、州(府、军、监)、县。而“路”则是地方的最高行政单位。
“路”设有“四司”,分别是经略安抚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其中,“经略安抚司”也称为“帅司”,负责一路的军事和行政事务,由安抚使或安抚大使领导。而“转运司”则负责财政征税、审查财政收支,并在战争时期负责军需物资的调运。另外,“提点刑狱司”主要管理司法刑狱和地方社会治安,由提点刑狱公使或同提点刑狱公使负责。最后,“提举常平司”主管常平义仓、赈济灾荒以及河道治理等事务,由提举常平使管理。
这些“四司”相互独立,直接归属于中央,互相制约,相互牵制,以确保地方长官无法单方面左右一路的政局。此外,某些路还设有一些临时机构,如招讨使、招抚使(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提举茶马使(从事茶马交易的地区)等,这些职务直属中央,与四司长官平级。
在地方行政的下一级单位是“州”,而“府”、“军”、“监”则相当于县级单位。京城和重要地区设立府,边境地区或重要军事要地设立军,盐铁矿区则设监。这些单位由京官出任知府事、知军事、知监事。而具体的行政事务则由朝廷派遣的京官担任,他们只是临时代理该地区的兵民事务。此外,在州一级也设有“通判”,由京官出任,拥有监察权,可向皇帝汇报地方官员的情况,对地方长官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而县级长官也是由京官出任,称为“知县事”,数年一换,避免地方官专权。可以看出,宋代地方官制的设计是精密的,限制了地方官的权力,但也导致了机构繁多、职权分散、运转效率低下的问题。
北宋末年,国家官员数量过多,造成了官僚机构的臃肿和低效。